行政管理考研(行政管理考研考哪些科目)




行政管理考研,行政管理考研考哪些科目

林场砖厂不服林业局等行政管理案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管理  可诉性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8日纳雍县工业经济和能源局执法人员对林场砖厂进行检查,发现林场砖厂存在:1、无有效的防污染治理设施、无防污染治理台账;2、部分工人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3、未经行业部门许可擅自组织生产;4、未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纳雍县工业经济和能源局遂对林场砖厂作出立即停产的处理决定。2017年3月21日,纳雍县林业局、贵州纳雍珙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向林场砖厂发出《通知》,内容为“雍熙镇林场砖厂:你(单位)因在贵州纳雍珙桐省级自然保护区地带进行烧制土砖项目作业,已对保护区环境质量造成损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规定,请你(单位)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否则后果自负。”林场砖厂认为该通知阻止其砖厂生产的行为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纳雍县林业局、贵州纳雍珙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作出的通知违法。

另查明,2017年3月21日纳雍县林业局、贵州纳雍珙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向林场砖厂发出本案《通知》前,林场砖厂因按纳雍县工业经济和能源局的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处于停产状态。至今林场砖厂未完成技术改造,仍处于停产状态。

【调查与处理】

一审裁定驳回砖厂的起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再审驳回砖厂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纳雍县林业局与贵州纳雍珙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作出的《通知》,虽要求再审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但没有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为法律依据,亦未告知林场砖厂相应的陈述、申辩及诉讼权利,其内容不符合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且两家行政机关均自认其作出的《通知》不是行政行为。故该《通知》对林场砖厂并未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对林场砖厂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纳雍县林业局与贵州纳雍珙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作出的《通知》不具有可诉性。

信息来源:贵州省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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