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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备受瞩目的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公布,北京市密云区、通州区,河北省保定市等23个地区位列其中。

这距离去年12月生态环境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仅8个月。

气候投融资是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马骏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书面专访时表示:“九部门公布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是支持和加速城市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重要举措,也为参与试点的地方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机遇。”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资金不足已成地方推进“双碳”的最大瓶颈

NBD:目前,国内很多地方都在积极开展气候投融资相关工作,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据您观察,地方在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方面主要面临哪些现实困难?对此,您有哪些建议?

马骏:入选和争取入选气候投融资试点的地区积极性都很高,主要原因是它们都认识到实现“双碳”目标必须要有大规模的投资,而资金不足已经成为其最大瓶颈,因此希望通过试点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不少挑战。

其中一个挑战是一些地方未必清楚如何才能构建一个真正吸引资金的“气候投融资体系”,不太理解这个体系中各个要素各自应该发挥什么作用,哪些部门需要做什么事情,做这些事情需要哪些人才和外部专业支持。一些地方对气候投融资还停留在“开些招商会争取吸引投资”的思维模式。

基于我国多年来在地方开展绿色金融试点的成功经验,我认为要在地方上有效推进气候投融资,至少要构建包含如下五大模块的体系:气候投融资项目界定标准、碳核算与气候信息披露要求、项目与资金对接机制、绿色金融与转型产品创新、政府激励措施等。如果设计和落实得当,由这五个模块构成的体系可以在防范“洗绿”风险的同时有效动员较大规模的资金支持气候投融资项目。

明确气候投融资项目的界定标准

NBD:在气候投融资项目界定标准方面,您有哪些思考?

马骏:如果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并具体落实,几乎一定会出现“洗绿”“漂绿”等问题。假如当地的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用没有显著气候效益、甚至是高碳的项目去骗取绿色或气候融资,就会破坏当地绿色金融或气候投融资的声誉,此后当地同类企业出去融资时都会被市场怀疑是否在“作假”。因此,气候投融资体系建设的第一个任务应该是明确标准。

我建议气候投融资试点地区参照现有的绿色金融目录(如《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中有明确气候效益(即可以产生气候减缓和适应效果)的项目清单,作为选择气候投融资项目的界定标准。按照银行业的数据估算,根据这些绿色金融目录投放的绿色信贷的三分之二都产生了减碳等气候效益。

由于“绿色目录”主要覆盖的是“纯绿”或接近“纯绿”的项目,未来,气候投融资试点地区还需要有一个“转型金融目录”,来明确金融应该如何支持由高碳向低碳转型的项目。具体来说,这个“转型金融目录”将明确金融应该支持的在煤电、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造纸、航空、建筑、公路等高碳行业向低碳转型的具体技术路径,并说明减排效果。在全国统一的“转型金融目录”出台之前,试点地区可以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如发改、工信、住建、农业等部门)已经发布的“双碳”路径的指导性文件编制适合本地的转型目录。浙江湖州市已经发布了我国地方层面第一份转型金融目录。

建立碳核算与气候信息披露体系

NBD:对于碳核算与气候信息披露要求如何在地方落地,您有什么具体建议?

马骏:气候投融资的主要目标是支持实体经济实现碳减排。如果在企业、金融机构的层面没有明确的碳核算要求和能力,就不可能搞清楚目前碳排放的总量和强度,也不可能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减碳计划。

建议生态环境部组织气候投融资试点地区建立区域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碳计量和监测体系,建立重点行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体系,并明确要求在试点地区针对企业和个人建立碳账户。这方面已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比如,浙江衢州已经为当地2000多家企业设立了碳账户,实时采集企业的电、天然气、蒸汽、原煤等能耗数据,计算和监测碳排放情况。有了碳账户,银行就可以识别碳减排表现优秀的企业,这些企业可以获得较高的贷款额度和利率优惠。衢州还在个人碳账户基础上推广了“碳普惠”应用,激励消费者的低碳行为。

对金融机构来说,应该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和参考TCFD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关于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和环境气候风险相关政策、目标、公司治理、业务流程、产品与服务、绿色金融产生的环境和气候效益、气候风险敞口、压力测试结果等。未来,金融机构都需要披露贷款和投资的碳强度(碳足迹),并制定逐步降低碳足迹的计划。计算贷款和投资碳足迹的主要数据基础应该来自企业碳账户;对没有碳账户的小企业客户,银行可以采用各种“排放因子”来进行估算。

建立项目与资金的对接机制

NBD:您提到的第三个模块是项目与资金对接机制,这方面地方有哪些经验可以借鉴?

马骏:气候投融资的核心是为有气候效益的项目融得资金。因此,地方政府必须从建立合格项目的筛选机制和组织资金两方面入手,解决“项目融不到钱”“钱找不到项目”的问题。

这方面,从2017年开始的地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所形成的经验值得借鉴。几乎每个绿金试验区都建立了绿色项目与资金的对接平台,有的叫“绿贷通”,有的叫“绿金通”,有的叫“绿融通”,但都有异曲同工之妙,即将合格的绿色项目纳入项目库,同时将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产品在平台上线,让绿色项目与绿色资金快速、高效对接。同时,地方政府通过贴息、担保等激励措施,鼓励和引导项目在平台融资和金融机构通过平台提供服务。几年的实践表明,这些平台显著降低了绿色项目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也帮助降低了“洗绿”的风险。

气候投融资试点地区也应该借鉴这种做法,在本地建立绿色项目库,其中包括有显著气候效益的投资项目,并组织当地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绿金平台与项目开展高效对接。企业碳账户的信息也可以接入这个平台,让金融机构可以监测和分析融资企业的碳减排绩效,对碳减排绩效优秀的企业提供优惠的融资条件。

组织服务于气候投融资的金融产品创新

NBD:强化模式和工具创新也是《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列出的重点任务之一。您觉得在绿色金融与转型产品创新方面,可以鼓励地方进行哪些尝试?

马骏:绿色金融领域的许多产品,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都可以有效支持有气候效益的项目,但气候投融资试点地区的金融机构应该更强化其产品支持“双碳”的特点。

比如,除了传统的、支持新能源等绿色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服务之外,气候投融资试点地区可以考虑重点开发支持高碳企业向低碳转型的转型金融产品、设立转型基金、用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支持建筑与工业节能减碳、用低碳供应链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减碳、用自愿碳汇市场支持减碳项目等产品和服务创新。

对有一定经济规模、高碳行业占经济比重较大的气候投融资试点地区,有必要建立一个转型金融政策框架,以在有效防范“假转型”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动员社会资本参与支持高碳企业向低碳转型。根据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提出的思路,这个框架应该包括对转型金融的界定标准(对我国气候投融资试点地区来说,可以是一个“转型金融目录”)、对转型活动的披露要求、与转型业绩(KPI)挂钩的金融产品、对转型活动的政策激励措施、以及保证公正转型的举措(如要求转型企业拿出“再就业”措施,作为获得转型融资的条件)。

为气候投融资提供激励机制

NBD:气候投融资离不开政府的激励措施,在这一模块上您认为试点地区可以有哪些作为?

马骏:在绿色金融领域,中央和地方已经出台了许多“直接支持”绿色金融活动的激励机制,包括人民银行的碳减排支持工具、部分地方政府对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担保和贴息,以及政府发起的绿色基金等。还有一些间接支持绿色金融的工具,包括地方政府为绿色项目提供的土地指标、税收返还、优惠的容积率等政策。

对气候投融资试点地区来说,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绿色金融激励政策。从界定标准来看,气候投融资机制支持的有气候效益的项目都应该是绿色金融目录的一部分,因此只要做好两组政策(绿色金融与气候投融资政策)的衔接,现有的绿色金融激励政策都应该适用于气候投融资项目。关键在于试点地区政府要充分理解两组政策的内容,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另外,气候投融资地区试点也应该努力创新,拿出一些新的激励措施,重点支持有减碳效益的气候投融资项目,比如,对气候投融资项目提供绿色认证补贴,对减碳效益突出的项目给予更为优惠的贴息、担保,对符合条件的转型企业提供优惠电价和给予更多的绿电指标,政府绿色基金直接参与低碳和转型示范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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