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法学研究生
有针对性的考研培训课程,是考研人员能够突破学习障碍的关键因素,实力考研机构不断完善课程分类。高途考研现如今就有着经济学、教育学、计算机、心理学、新闻与传播、会计、金融、法硕等专业,都设置了重点课程。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考研的机会只有一次,要想顺利通过考试,高效的复习是必不可少的,选择一个强大的考研辅导班是非常有必要的。而考研辅导班哪家强对于很多学生们来说是很难确定的,为了避免选择选择到一个不好的辅导班,建议大家从师资力量、办学规模、受欢迎程度等方面去考察,只要这几个方面都比较好的考研辅导机构,它的实力都是比较强的。
来源 | 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 |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法学新闻传播学编辑部
执笔 | 王博
2022年,中国法学研究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从法学基础理论到各部门法学,从传统领域到新兴学科,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尤其是党的二十大之后,法学界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不断贡献理论智慧。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12月19日发表的署名文章《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中指出:“我们要以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为契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保障。”文章全面回顾了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深刻总结了我国宪法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提出新时代新征程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明确要求。
第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张文显认为,这“四个坚持”铸就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政治基石、宪治基石、法理基石。付子堂等认为,宪法中的健康条款是健康中国建设和健康法治发展的根本规范。从规范构造来看,宪法中有关健康条款的内部规范构造和外部结构为健康中国的建设提供制度支撑。从适用路径来看,宪法和部门法之间协同治理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双向配合为实现公民健康权提供路径保障。任喜荣认为,宪法将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以根本法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统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在宪法实施、宪法与部门法交叉等领域,莫纪宏创新性讨论了宪法作为根本法能否在特别行政区内直接适用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认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机构、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以及作为中国公民的特别行政区居民,都具有宪法上的直接法律义务,必须要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周光权认为,合宪性调适作为合宪性解释的特殊情形,是刑事领域宪法判断的新动向,属于中国式制度文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独特的宪法实践,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方向。上官丕亮探讨了部门宪法的实质,认为部门宪法不是“宪法的部门”,也不是部门法,而是“部门宪法学”,它是宪法学研究的新方法和新路径。
第二,对于全过程人民民主、部门法法典化、人工智能与数字正义、算法与网络治理等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在理论上进一步创新和突破。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点论述的内容之一。封丽霞认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首先应通过民主立法的过程得以承载和展现,其“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也主要通过法律规范体系作用于社会政治生活得以彰显。胡玉鸿认为,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必须借助法治的保障。民主无论是作为人民当权的国家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显现,还是表现为法律规定的权利以及合理的诉求表达,都需要在法治的机制中得以型构。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于相关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就区域府际合作中如何发挥软法的效力,石佑启等认为,有必要在证成软法效力的基础上,构建包含利益驱动、沟通协商、声誉压力等内容的软法效力保障机制,以更好地发挥软法的作用,促进软法与硬法的有机衔接,推进区域府际合作目标的实现。王建学认为,在过去40多年的改革与法治实践中,改革型地方立法变通机制发挥了重要的先行试验作用。同时,这种立法变通受到法制统一、平等和单一制等宪法原则的约束。宪法原则具有适用上的弹性,只有在宪法权衡中才能对变通机制予以准确评价。杨松反思了新金融监管体制下央地监管权关系,主张以属地责任为归属,制定全国统一地方金融监管法,加强跨区域的协作机制建设,以实现央地金融监管的互恰与协同。
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法治建设提出新要求。于改之基于刑事立法视角认为,旨在规制滥用行为的利用模式,是刑法数据治理模式调整的现实方向,可通过在刑法总则中设置专门条款,指导分则数据法益的解释,增加滥用算法罪、非法提供算法服务罪,积极探索涉数据犯罪的违法阻却事由等途径实现。黎四奇认为,在数据科技治理中,除认真对待法律外,还必须在科技研发、推广与使用等环节系统性地植入伦理规则,使伦理成为法律创新的指南针,从而实现法律与伦理的有效对接。
算法、数据和网络平台治理法治化依然是法学界持续关注的热点话题。徐汉明归纳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包括“时势论”“布局论”“性质论”“驱动论”“融合论”“命门论”“安全论”“治网论”“体系论”“增量论”“人才论”“共赢论”“保证论”。马长山认为,数字法学不是现代法学的理论增补,也不是现代法学的新兴分支,而是现代法学适应数字时代变革发展的转型升级。它通过现代法学基础上的迁移、改造、更新和创生,实现了对现代法学的理论重建,展现着信息中枢、数字行为、算法秩序、节点治理等数字生活逻辑。洪学军基于司法实务经验认为,互联网司法应当进一步遵循“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通过明确数字正义供给重点、强化互联网司法功能、构建专业化管辖体系、打造协同共治机制,进一步增强对数字文明的法治供给,以数字正义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同时,陈景辉对“算法之治”本身的性质表达了质疑,通过依据法治的具体要求逐一检验算法之治的两种具体类型——代码驱动型与数据驱动型,认为所有类型的算法之治都不是具体的法治,也不满足法治的要求,而是法治的拘束对象。郑智航认为,自动化决策往往容易忽视正当程序理念,一种平衡论的引入可以改变我们对于个人免受自动化决策的权利效力、属性和规范的认识,并为个人免受自动化决策权利的实现提供方法论基础。张凌寒提出了智慧司法中技术依赖的隐忧,认为这种依赖关系也带来权力专属原则存疑、质量技术标准缺失、责任链条分配存在困境等挑战。因此,应及时勘定技术嵌入司法活动的边界,合理分配人类与机器的决策分工。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等有关涉外法治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的重要体现。张龑认为,涉外法治主要包括两个相互交织的层面,积极层面在于参与全球法律治理改革,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国际法治,消极层面在于以具体法治的方式防御和反制抽象法治及其背后的霸权。肖永平认为,完备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是涉外法治的基础。我国既要加快制定单项涉外法律,如对外关系法、外国主权豁免法等,又要及时完善我国法的域外适用制度。既要重视促进国际合作法律制度建设,对标国际标准构建外贸投资、外资审查管理、外国人入境居留管理等法律法规体系,又要有利于我国开展法律反制措施,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蔡从燕研究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中的“统筹”问题,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不仅涉及在制度、行为体、机制以及场所等方面进行恰当的建构、动员与选择,而且更要解决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方法论选择问题,即涉外法治遵循正常化逻辑抑或例外主义逻辑。
第三,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黄建武指出,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存在潜在的张力。在价值上,前者追求的是真,即合规律性;后者追求的是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符合大多数人认可的善。不同的价值追求,隐含着不同的制度设计导向。两者张力的化解需要通过立法制度或机制的设计来完成。叶会成深入阐发了民主立法的独特价值,认为民主立法是公民行使公共自治的体现,是公民为增进自身福祉实施的集体立法,公共自治的价值无法被折抵为良法之结果。此外,依法立法最重要的所依之法就是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立法法的修改作为“初次审议的法律案”列入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这是立法法的第二次修改,与第一次修改相隔7年。杨登峰指出,立法法本次修改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进一步体现科学立法原则,为此,可适度完善授权立法,合理配置地方立法权限,增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立法、全国人大授权新区和自贸区立法等授权立法形式,使立法试验更具广泛性和代表性。
2022年新实施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监察官法、陆地国界法、法律援助法、医师法、职业教育法、湿地保护法、印花税法、反有组织犯罪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修订通过了体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批专门领域的法律。围绕相关领域的立法、修法活动,学界也积极跟进解读、宣传并开展相关学术评价。针对新修订的体育法,赵毅认为,在管制与自治关系上呈现出全新立场,提供了自治规则进入国家法秩序的管道。针对家庭教育促进法,但淑华认为,该法处于教育法、未成年人法和民法的交叠地带,是家庭教育法中的基础性立法,全面、系统调整家庭教育法律关系,为家庭教育立法确立统一价值和方向。莫洪宪认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进入全面依法开展的新阶段。该法中的刑事程序规则不仅继承了既有规范,而且创新、完善了不少具体规则,在实践中应准确予以理解、适用。
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行政进入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其发展逻辑从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到统筹布局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再到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相应地,行政法学研究覆盖了行政行为法、行政组织法和行政救济法等多个方面。
第一,行政法法典化继续成为行政法学界研究热点。马怀德认为,行政法法典化应当采取行政基本法典模式,对一般行政法规则进行体系性整合,并在这一定位下妥善处理行政基本法典与单行法、部门行政法的关系。关保英认为,行政法典总则首先是一个独立的法典,具有总括性和统领性,此外,它也是一个公法体系。行政法典总则的制定具有支持法律体系、正名公法体系、整合行政法体系和对接其他部门法体系的法治价值。王世涛认为,行政法典是功能主义的制度构建,是一种“自我限缩”的特殊的法典化形式。行政法典的建构基础、价值原则、体系框架都不同于民法典。在世界范围内,程序法模式已成为行政法法典化的通例。薛刚凌认为,我国行政法典编纂应以整体型行政为重心,同时重视个人权利保护,以行政系统的组织和运行为框架,建构一套符合系统规律的客观行政法体系。
第二,数字行政受到更加多维度观察。算法行政的理论构想和实践应用虽然有助于缓解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政府懒政怠政等问题的担忧,然而,王怀勇指出,算法在获得定量化、精确化等“硬性”决策能力的同时,也摒弃了价值、理念等“软性”觉察、衡量能力,限制了传统行政中行政相对人参与、反驳的机会。因此,应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引入技术性算法披露机制,构建基于虚拟沙盒的算法测试机制,以解决“黑箱”审查的难题。冯子轩就智能行政执法现象给行政执法体系带来的冲击,建议从行政程序基本理论切入,归纳分析智能技术在现有行政执法环节中产生的新型驱动力以及现实阻碍,进而寻求兼顾行政效能、技术发展与各方主体可接受程度的平衡方案。此外,元宇宙是新一代全真互联网形态,黄锫认为,用户、数据、算法是元宇宙时代社会经济活动的三个重要支点,三者都存在着诸多风险,例如侵权、垄断等。这些风险难以通过市场力量自行化解,需要行政规制的力量予以防范,具体行政规制路径包括搭建统一的元宇宙身份认证平台等。
第三,新型行政行为得到重视。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叶必丰聚焦我国已经出现较多的行政机关间的委托行为,认为行政机关间的事务委托与民事代理相同,但需要区别对待事务委托和职权委托,后者必须有特别法的依据。针对紧急行政的特殊性带来的权力设限难题,江必新主张,应当对相关原则规则进行适应性调整或者区别适用,为紧急行政权设定必要且合理的限度,使其既足以有效应对危机,又尽可能少地限制公民的权利。
第四,更加注重救济对于权利保障的研究。王锡锌认为,对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活动的法律控制,既需要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规制框架,也需要引入行政行为合法性分析框架,从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维度规范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并引入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及归责机制。翟国强探讨了中国行政诉讼的性质和功能,指出从宪法层面讲清楚行政诉讼背后的制度原理,有助于构建具有融贯性的公法理论体系。章志远认为,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行政确认诉讼规则的建构,是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理论精细化发展的表现。经由法律规范的体系化解释,并结合我国本土行政审判的实践探索和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理念贯彻,能够形成我国特有的行政诉讼类型化规范模式,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行政审判的制度优势。对于近年来司法建议在我国部分行政诉讼案件中呈现的功能扩张趋势,王云霞建议将司法建议制度融入诉源治理体系中,促进司法建议从权宜性治理转向制度化治理,强化实践形态中行政诉讼司法建议的规范化运行。
严格公正司法
纠纷解决机制的成熟和完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改革开放后人民法院的发展史实际上是一部司法改革的历史,变革始终是其主旋律。
第一,司法制度在历时性变迁中不断完善。尤其新时代以来,司法改革在力度、广度、深度方面均有重大突破,并已取得显著成效。孙谦指出,坚定不移深化司法改革,需要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推动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有助于凝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合力。就刑事司法改革而言,陈兴良指出,少捕慎诉慎押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反映了宽缓性司法理念,也折射出我国刑事司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
第二,在刑事诉讼领域,学界还重点关注了量刑协商和缺席审判问题。胡铭认为,量刑协商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认罪协商的过程围绕着量刑展开,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该过程的核心。这种量刑建议不同于传统刑事诉讼中的量刑建议,是检察官的一种法定职责,并具有准终局性,从而对法院裁判形成刚性约束力。周长军等在论及无受审能力被告人缺席审判的范围时,重构了被告人受审能力认定标准,提出了改采进阶式认定标准,将受审能力区分为参加庭审的基础能力与放弃自主行使的诉讼权利的决定能力,更好地平衡被告人自主权的防御功能与处分功能。
第三,早在2021年底修改民事诉讼法之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各种各样的在线诉讼平台,因外在形式和内在功能不同,呈现出外观上或者功能上的多样化。郭翔指出,诉讼平台的多样化存在法律风险,容易引起当事人的误识误用,难以保证相同诉讼活动法律效力完全相同。妥善解决诉讼平台多样化的问题,需要区分诉讼平台的功能与其他平台的功能,更需要处理好法律和技术的关系。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许建峰等认为,这是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又一份重要文件,将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构建全方位、系统化的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推动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
第四,近年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成为内容丰富、体系鲜明的特色制度,学界围绕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理念、资格界定、程序衔接、制度功能等方面作了较多探究。例如,罗丽等指出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适用困境,建议我国构建三层遴选标准来优化指导性案例遴选机制,确立背离论证责任制度来完善责任保障机制。秦鹏通过文献梳理发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研究议题围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程序创新、环境司法专门化、民法典相关绿色条款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对比分析四个维度展开;在研究特征上,当前学界研究主要倾向于功能主义、结果主义和还原主义的研究风格,应进一步推进整体主义视角下对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类型和制度建构路径的学术探讨。
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顺利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确保其目标方向能够有效实现,《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规定了法治社会建设要遵循的主要原则。
第一,法治社会建设研究不断深入。徐祥民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包含的法治社会建设路径归纳为三个方面:以社会治理法治化为基本理论依据实行对社会的依法治理,并推进以居民与村民、社会组织、法定“基层自治组织”等为自治主体的社会依法自治;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下引领社会多方参与社会治理的多方实施共治;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条件下扩大社会治理中的协商民主。张鸣起认为,一体建设法治社会,应准确把握认知当前和未来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突出和关键问题,整体设计、上下结合、全面推进。在推进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进程中,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清除制约法治社会建设的障碍因素。陈柏峰认为,在基层治理中,社会诚信机制将法律和道德评价的行为纳入自治环节,对它们进行社会诚信评价和奖惩,重组自治、法治、德治资源,促成“三治融合”。社会诚信机制促成“三治融合”的实践,拓展了社会信用体系的范畴,是法治社会的逻辑延伸和未来走向。张建对我国网格化社会治理的实践逻辑进行了法理反思,指出要真正实现网格化社会治理目的,需强化网格化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厘定网格化社会治理的边界、慎用形式化考评机制和节制网格化社会治理推进速度。
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全民守法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姜伟将守法解释为:首先,基本要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对守法最低层次的要求。其次,要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这是对守法较高层次的要求。最后,牢固树立对法治的信仰,这是对守法最高层次的要求。全民守法的关键在于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肖惠娜总结了守法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威慑、认受性、同伴压力(或社会规范)、违法机会和法律的表达等。这些影响因素的组合构成了不同的守法结构,从而形成不同的守法行为样态。此外,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全面高效的普法工作是全民守法的重要基础,方世荣等指出,现有“谁执法谁普法”的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机制必须拓宽到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责任机制,在此基础上构建“谁管理谁普法、谁宣教谁普法、谁监护谁普法、谁懂法谁普法”的公众参与式普法责任体系,形成“政社合作”的普法工作新局面。
第二,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旨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提到“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宋方青指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构的实践逻辑论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面立体的制度架构与调整供需的优化路径,只有通过顶层设计、资源供给及保障制度等层面的共同推进,才能实现建成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远景目标。杨凯认为,公共法律服务专门立法在整个公共法律服务规范体系中具有纲领性地位。只有建构多元化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规范体系,才能根本解决现有公共法律服务地方立法实践及理论研究中出现的关于基本概念、规范类型、规范属性、调整方式、权利属性等诸多基本争议。
第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是历史瑰宝,有取之不尽的精华。在制度层面主要表现为中华法系这个文化综合体,历经两千年的传承和变动,至今仍然产生着影响。黄文艺通过对政法范畴的概念史变迁及其良政善治内涵的考察,梳理出一系列有关如何理解、运用法治的本土法治话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一种从中国法律传统和法治实践出发构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可能路径。赵明回顾中国现代法学的世纪历程,将中华法系的历史叙事归结为主要在进化论、民族论和法治论三种语境中展开。法制现代化是不同语境下中华法系之历史叙事的共同追求。张晋藩从夏、商、秦、隋四朝的兴亡史中总结出民本思想的基本理念:兴国安邦,在得民心;以农为本,改善民生;宽以养民,改善民生;爱民富民,民安国强;富则教之,移风易俗;矜恤弱者,重视人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针对中外法治文明成果,何勤华等认为,我们要始终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态度,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只有这样,中华文明才会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顺应时代的迫切需求,焕发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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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