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研究生分数线(山东大学研究生分数线2022)




山东大学研究生分数线,山东大学研究生分数线2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收博士研究生旨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招生类别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须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

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第三章 招生专业

第五条 考生可登录 “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查看山东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分为学术型和专业学位。招生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第三位为“5”或“6”的专业为专业学位专业(领域),第五位为“Z”的专业为我校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专业,第五位为“J”的专业为交叉学科专业。

招生专业目录中专业名称后注明“非全日制”的,为非全日制招生专业,未注明的为全日制招生专业。

第四章 招生方式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分为本科直博、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

本科直博是指从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中选拔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方式。招录办法见我校当年发布的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简章。

硕博连读是指从我校在读硕士研究生中择优选拔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方式。招录办法见《山东大学关于硕博连续培养研究生工作的规定》(山大研字〔2020〕70号)。

申请-考核是指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提交申请材料,校内各招生单位在材料审核的基础上,对通过材料审核的考生进行考核录取的招生方式。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八条 以申请-考核方式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

2.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录取当年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留学人员届时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获得学士学位后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起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的人员,须自2019年以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不含会议论文和论文集),且被CSSCI或SSCI、AHCI、SCI、EI收录,或取得与上述学术论文要求相当的其他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含论文)不少于3项,按硕士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四)有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九条 以申请-考核方式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八条中(一)(二)(四)(五)各项的要求。

(二)已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和学位证,或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录取当年入学前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硕士毕业专业与博士报考专业一般应相同(不限学位类型);须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且执业类别与博士报考类别一致。

第十条 报考“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的考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八条中(一)(二)(四)(五)各项的要求。

(二)已获硕士学位。

(三)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业务骨干教师,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5年以上(截止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必须与原单位签订协议书,毕业后保证回到原单位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至少5年。

第十一条 报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的考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八条中(一)(二)(四)(五)各项的要求。

(二)已获硕士学位。

(三)须为在编在岗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骨干。报考人员需经所在学校思政(或党务)工作部门、人事部门推荐,所在地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审核通过。

(四)截至报名之日应专职从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或党务工作满3年。

(五)年龄不超过45周岁,即1978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的招生专业为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各专业和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的中共党史、行政管理专业。

第十二条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的人员,须为少数民族考生,并满足教育部关于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相关规定、本章程第八条中的各项要求以及报考专业的报考条件。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学院为法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文学院、外国语学院、新闻传播学院、齐鲁医学院。

第十三条 报考非全日制博士的考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八条中各项的要求。

(二)工程硕博士专项指定企业的一线优秀在职技术骨干。

(三)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实质参与重大工程科研项目。

(四)由相关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推荐。

第十四条 除国家专项计划外,我校一般不接受定向就业考生报考。确有学术专长并已取得显著科研成绩的定向就业考生,可提前向报考单位提出申请,经报考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报考。

第十五条 在上述各项条件基础上,我校各招生单位将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人才培养要求、团队招生需求等情况,制定本单位或相关专业的其他报考条件或特殊招生要求。考生报考前应仔细查看招生专业目录备注说明和校内各招生单位发布的相关通知。

第六章 报考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考核的报考程序包括网上报名、材料审核、校内招生单位考核录取等。

(一)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2022年12月10日左右或2023年4月1日左右,具体报名时间和报名截止日期由学校各招生单位确定。

考生登录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并交纳报考费。具体报名办法另行通知。

(二)材料审核

1.考生在网上报名的同时,须将以下报名申请材料电子版上传到报名系统。

(1)《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简况表》,内容包括个人学习、工作及学术研究的简要经历等。

(2)攻读博士学位科研计划书。主要阐述本人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拟从事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创新点及预期成果等,科研计划书不少于3000字。

(3)外语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反映本人科研能力的原创性成果,包括学术论文、科研项目、奖励、专利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5)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毕业生可提供硕士学位论文初稿或概要)。

(6)研究生阶段成绩单。由考生所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非应届毕业生也可由考生档案所在人事部门或毕业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7)专家推荐书。须由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分别签字出具。

(8)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和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应届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在学证明)。获得境外学历或学位的考生,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9)《山东大学报考博士研究生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表》。

(10)报考“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另提交相应的报考审批表。

(11)校内招生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考生简况表、专家推荐书、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表、专项计划报考审批表等相关表格请从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常用下载”栏进行下载。

考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无论何时,一经发现存在伪造报考材料、违背学术诚信、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录取资格及学籍等,相关后果由考生承担。

2.校内招生单位将组织材料审核专家组,结合考生的报名材料、科研背景、科研潜力等进行审核,并给出审核成绩。校内招生单位按照材料审核成绩,结合招生计划,确定参加考核的人选。

(三)校内招生单位考核

校内各招生单位根据属地和学校的疫情防控要求,采用合适方式组织考生进行考核。考核前,将对考生的报考材料原件和报考资格进行复审。考核内容包括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外国语、第三门考试科目,以及综合素质考核。其中,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综合素质考核成绩百分制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具体考核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以校内各招生单位安排为准,请考生报名前登录校内相关报考单位网站查看。考生在参加校内招生单位考核时,须通过报名系统交纳考核费。

第十七条 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至少3门硕士生主干课程(含思想政治理论),部分专业对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及其他人员要求加试。具体加试科目详见我校招生专业目录。

加试在考核阶段进行,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成绩不计入录取总成绩,但加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不合格(百分制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第七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校内各招生单位将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八章 体检

第二十条 拟录取考生根据校内各招生单位安排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第九章 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考生的考核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按照“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招收专职辅导员的比例须占招生名额的70%以上,专职辅导员的界定以《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为准,当校内各招生单位至少应招收专职辅导员数不是整数时,分别按计划数的70%四舍五入计算。严格控制招收的本校生源数量,最多招收本校生源2人。

第二十三条 “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定向培养研究生”“援疆博士师资”专项计划考生的录取,将在校内各招生单位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受援高校推荐顺序依次录取。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培养专项支持计划”录取的考生的录取类别只能为非定向就业;“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定向培养研究生”“援疆博士师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专项计划的考生录取类别只能为定向就业。

第二十五条 拟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在拟录取时将本人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等转入我校,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后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在被录取时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等不能按规定时间转入我校的非定向就业考生以及不能签订定向就业合同的定向就业考生,将取消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统一将所有拟录取考生信息上报并进行录取检查。录取检查合格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章 学制学费

第二十七条 本科直博研究生基本学制为5年,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申请-考核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4年。

第二十八条 所有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均须交纳学费。学费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交纳。

第十一章 奖(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我校已构建较为完备的贯穿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奖助体系。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可根据评选条件申请校长奖、学术之星奖、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优秀成果奖、道德风尚奖、创新竞赛奖、优秀干部奖以及优秀学位论文奖等各类奖学金。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享受或申请助学金、“三助一辅”津贴、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及其他专项资助。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发放要求以当年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二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考场纪律,自觉遵守考生所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在学校考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考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和学校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招录港澳台地区考生研究生招生简章将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发布。

第三十二条 我校博士生招生按照团队方式招生,相关团队介绍、招生导师、招生人数及联系方式等招生团队信息请登录校内各招生单位网站查询。

第三十三条 因招生计划有限、招生方式多样,考生报考前请与招生团队联系,以确定招生团队是否有招生计划以及采用何种招生方式。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工作安排与要求如有调整,以学校或校内各招生单位的正式公告或通知为准。

第三十五条 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联系方式如下:

咨询电话:0531-88364334;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27号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官方网站:http://www.yz.sdu.edu.cn。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0531-88364422。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相关文件为准。

责任编辑:恽海艳

责任校对:张 强

审 核:张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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