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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两位副区长的聊天事件登顶热搜过去了三天,余温仍在之际,我们没有等到有关部门对成都两副区长的处理决定,却等来了两篇广泛传播的洗地文。
这两篇洗地文洋洋洒洒地批判广大群众对聊天记录的传播,以通奸不违法、传播者丧失人性、让当事人社死为突破口,指出我们传播该聊天记录的错误,以此来标榜自己是学法之人,要引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真是沽名钓誉、令人寒心。
其文章《男女副区长色情聊天记录疯传:通奸并不违法,传播者已丧失人性》阅读超过40万,而文章《成都两位副区长已经社死,最高检:社死案件对当事人是天大的事》阅读超过200万。
两篇文章皆为同一法律工作者撰写,如果你是收费所写,我则对你的金钱观产生了怀疑,说明你可以为了钱无所不用其极,什么事儿都干得出来;如果你是为了流量博眼球所写,我则对你的人品产生了怀疑,毕竟不能为了流量什么都干;如果你是为了心中的公平正义而写,我则对你的法律水平表示怀疑,因为你所谓的论证漏洞百出。
一、通奸不违法之谬误!
我崇拜且敬仰的艾教授说过:“根据不完全统计,只有95%的贪官包养情夫,我这个人比较较真,难道还有95%的贪官只贪财不好色,再一细打听,那5%是女贪官!”
说通奸不违法之徒往往都是博取眼球和流量之人,此话题在2019年曾经火了起来,因为有女律师发科普视频“睡别人的老婆如果在男女自愿的情况下属于偷情,这种情况下不违法也不犯罪”。
而女律师的视频中和以及发文的作者都会绕回来,他们都会说我所说的法指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我问一下,《民法典》难道不是法律吗?你们为什么要将违法限制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居心还在?
确实,《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了夫妻“忠实义务”,却没有规定违反“忠实义务”的后果,此规定是宣誓性规定,也就是当事人不能直接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
我敢问一句:下面一连串的法律规定也不是法律吗?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民法典》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至于结果,后果也是相当严重的,比如是家庭破裂、判刑入狱。《民法典》规定的由法院据此应当判决离婚(第1079条)、一方可以索要离婚损害赔偿(第1091条)。对于长期通奸者,以夫妻名义通奸者,根据《刑法》第258的规定,构成重婚罪;与军人的配偶通奸者,根据《刑法》第259的规定,直接构成破坏军婚罪。
当然这里的程度不同,很多法律术语的含义也不同,我略作解释,以飨读者。
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一般有四种:一是重婚;二是包二奶;三是通奸;四是卖淫嫖娼。
重婚: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有配偶指已经办理了结婚证,而与他人结婚,比如与他人办理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现在也不允许,这是因为现在婚姻登记已经全国联网,这种“法律婚+法律婚”的重婚模式已经在操作层面变成不可能。
但是,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情况,被定义为事实婚姻,有两个要素缺一不可,一个是同居,这是家庭因素,另一个对外宣称对方是自己的配偶。
目前重婚罪的裁判,基本是这种“法律婚+事实婚”的判决。
包二奶: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里的包二奶和事实婚姻的区别是,包二奶往往是秘密的,不对外宣称这是我的老婆(丈夫),而事实婚姻具有社交和告知属性。
通奸: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暂时性的发生关系。通奸比包二奶的稳定性更差,通奸往往只是暂时性的,而包二奶要求“同居”,同居要住在一起。
可见,通奸行为(或称一夜情、几夜情)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认真地讲,它并不能受到任何的实质性惩罚(剥夺自由和金钱),这是因为事情总有一个发展的过错,通奸后往往同居,很快就会演变成包二奶,而后与二奶生了孩子,又会演变成重婚,这个程度是不断加深的。
但是,毕竟通奸行为是违法的,且在日常生活中,它处于破坏家庭的萌芽状态,有的人能够及时悬崖勒马,法律才会放你一马!
搞明白了这些区别,就会明白那些大肆叫喊“通奸不违法”之徒的用意了吧。
另一个,试问:成都两副区长真的只是通奸,而没有同居的行为吗?两人到底是通奸,还是相互包二奶?或者两人都是重婚?
二、对聊天记录的传播并不侵犯隐私权,也不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人们天然地热衷八卦新闻,喜欢传播八卦,这是人性使然。
三天前,成都两位副区长的聊天记录在网络传播,该法律人说这侵犯了两位成都副区长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 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首先,我们有一点得承认,这些聊天记录确实属于两位副区长的私密信息,这点确定以及肯定。
但是,目前为止,谁知道这些聊天记录是什么人发布到网络上的吗?
作为吃瓜群众的我们,只是通过正规的媒体官方账号获得该聊天记录,“刺探”、“侵扰”、“泄露”、“公开”四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我们实施了哪一个呢?有人说是公开!
信息一旦一方公开,就不可能被其他人员公开。这些隐私信息是被第一次传播到网上的人公开的,不是被我们这些吃瓜群众公开的。
其次,那么问题来了:公开这些隐私信息就必然违法吗?那不一定,还要进一步看是谁公开的。
法律上有一个基本的关系,那就是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1043条已经规定了夫妻忠实义务,那么如果一方不遵守义务,那么对方是否就有权利向全社会告知对方不遵守这个义务呢?
当然有,如果没有这个权利,那么对于偷情者来说,就是只能你婚后乱搞男女关系,而我还不能说!只能你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
如果是有人侵入了两位副区长的手机,故意散布这种信息,那么两位副区长可以提起隐私权民事侵权诉讼,这个我是鼓励的。
而如果这些聊天记录是一方的家庭成员发的,基于过错原则,对方是有权利曝光你这些乱搞男女关系的聊天记录的。
而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作为吃瓜群众的我们,只是对官方媒体发布的信息进行评论罢了,根本没有什么侵犯隐私权之说。
这个法律人竟然扯上传播淫秽物品?我看他的脑洞真的有些大。
什么淫秽物品?那是有明确的定义的。
所谓淫秽物品,是指通过视觉、听觉、文字、语言等载体描绘或表现裸体、性器官、性交行为等与性有关的形象,使观赏者产生性兴趣、性兴奋、性欲望的全部产品。
不可否认,这些聊天记录尺度很大,但是你如果说这是淫秽物品,你应该问一问广大人民群众,再问一问长期从事鉴黄工作的人员,而后再问一问自己!
聊天记录想必大家已经看过,其内容显然不可能属于淫秽物品。我们看了这些聊天记录,并没有什么涉性的幻想。我想各大平台都有审核制度,传播淫秽的图片和视频,那是发都发不出来的。
既然大家公认不是淫秽物品,而为什么要往淫秽物品上扯呢?而你所谓的这是淫秽物品,不就是不让传播吗?你巴不得全网将这些聊天记录删除。也许你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司马懿之心路人皆知。
三、所谓社会性死亡就是移花接木。
不把问题上升到一定的层次,或许大家都无法感受这些法律工作者的理论之高升。
我们来看这位公职律师是如何将毫无关系的社会性死亡概念,引入到成都两副区聊天记录事件的。
第一是抛出观点。先把最高检的观点亮出来,最高检说了“社死类案件对当事人是天大的事”!
第二是举例子,出轨的女子被情夫拍照片,女子要回归家庭,情夫将“女方裸露身体的照片和视频”散布到了网上,女子不堪忍受,而后自杀,男方因判侮辱罪判2年8个月。
第三是贴标签和会联想。网友会给女副区长贴上“荡妇”的标签,而后女副区长会社会性死亡,然后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情。
对不起,我真的想笑。这个分析毫无逻辑、漏洞百出。
首先,你展示的观点是对的,不能以暴露个人隐私的方式或者传播虚假信息的方式让他人社会性死亡,否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这我不反驳。
其次,看例子和两副区长聊天记录案的区别。例子中,情夫是破坏家庭者,他有什么资格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第二,情夫所发布的是女方裸露身体的照片和视频,这些东西起码可以评价为淫秽物品。但是,两副区长聊天记录是否为第三人恶意散发呢?其内容也达不到淫秽物品的程度。
最后,我们根本没有看到女副区长所谓的社会性死亡。所谓社会性死亡,往往幕后推手是网络暴力。
我想,现在大家讨论的范围还是两人乱搞男女关系,而对于两人的家庭,有人去实施网络暴力吗?公众关注的焦点并没有离开事件本身。
如此漏洞百出的分析,我相信任何一个有正常智商的人都能够分辨一二。两副区长聊天案件不是恶人先告状,目前对两位工作都没有任何影响,两位还在其位呢?现在来谈社会性死亡,可笑至极!
《宪法》第41条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两位副区长现在所面临的烦恼是他们自己所造成的,而吃瓜群众的谈论,体现的是公民的监督权,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
如果公民不敢监督、不能监督,那么他们就可以为所欲为了。
你指望一个乱搞男女关系的人为人民服务?确实有点扯!
后记
如果“你可以做而我不可以说”这样的观点盛行,那么这个世界就会越来越多“皇帝的新装”。
作为法律人,不是学法律学到没有人性,不是学法律学到毫无立场,更不是痴迷所谓的法律技术主义。法律本身来自公众的朴素情感,如果公民不答应,你分析的再对,只能是一厢情愿罢了!
笔者想说的是,到目前为止,有关部门还没有对两副区长做出处理,这是舆论发酵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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