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法学研究生考哪些科目)




法学研究,法学研究生考哪些科目

近年来,部分由于对学科本土性的正当强调以及学术发表中的风格倾向与引证现状,法学学者整体上减少了对域外最新经验的关注。究其原因,以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为例,这种现象也与很多最初源自域外的法学理论已经转化为中国本土理论的事实有关。诸如诉讼标的、既判力、证明责任、诉讼要件、当事人适格、个别执行制度等民事诉讼法学中的中观概念已经为专业同行所熟知并运用,也逐渐开始被大法学同行甚至社会公众所了解。挖掘看似存在共识、实际上内容并不明确的中国概念的理论内核,在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同时,本身也就包括了对域内外法学理论的借鉴与扬弃。无论如何,比较方法仍然是一种典型、关键的法学研究方法。

何谓跨法域研究方法

所谓法域(jurisdiction),是以相对独立的法治环境为指向,重点关心现实存在的、某种适用(非)成文法的法律方案。从“思想实验”来看,各法域的学者暂且不考虑本地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法治土壤,而专心在深度学术互动的共同目标下,针对单一法域内部门法的技术问题,思索最理想的法律制度可能。所谓跨法域研究,不是指在具体问题研究中不受制于部门法学“藩篱”的“跨法域教义学”方法,也不仅是与国别研究相对的,比如聚焦欧盟、北美、英联邦、葡语区等的区域研究或者学科意义上的国际法研究。其所探讨的,是某些超越国家立法者的、重点关注“无知之幕”下更好的做法,同时这种研究又希望充分考虑这种“最佳实践”最终融入不同法律既有传统的现实可能性。这样的跨法域研究意味着,我国学者需要形成能与西方学术界对话的学术与话语体系,将我国经验上升为国际学术界能接受的理论表达并具有理论反思精神,同时完成对外文资料的吸收与再生产,最终提出脱胎于我国法治原型的“理想型”。而且,跨法域研究的目的在于对参考方案的提供和对方案背后原理,尤其是不同法律传统均能接受/理解的理论的解读,而不以具体推动本属于国家主权范围的内部立法事宜为己任。

实际上,我国很多法学学者和法律实务人士早已在国际学术合作中大有作为,比如深度参与各类《公约》《条约》的起草,联合国贸法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国际诉讼法学会的文件写作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发布等。在法学这样通常被认为知识地方性较强、在学术评价中不那么重视国际声誉的学科中,在国际学术界的持续深耕尤为不易。不过,相比更多从属于国际法学和国际治理领域或者主要处理跨国事项的优秀学术参与而言,笔者所谓的跨法域研究更侧重国内传统部门法学的理论研究。其区别在于,国际规则指向的是国际社会的现实运行或者本来就需要各国共同解决的跨国问题的处理,而跨法域研究则更多针对学术研究本身,探讨的是如何解决单一法域内部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其为跨法域共识方案的贡献。此外,跨法域研究也不能等同于学者在各类国际会议上的发言。会议发言更多还是主报告人的个人智力成果,是基于多样化素材的个性化思想表达。判断是否构成所谓跨法域研究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在形式上邀请了境外专家发言、组织了国际评审或者举办了大规模的国际会议,而在于是否促成实质讨论,在研究本体中广泛观照不同法律传统下的多元意见。

跨法域研究中的中国问题意识

从跨法域研究的角度出发,我们仍然能围绕中国问题意识,改进对包括民事诉讼法学在内的法学研究。比如,我们长期关注的基本解决执行难运动和执行长效机制的建设,是我国强制执行法领域近年来的重中之重,在执行财产查控、财产变现、执行机构改革、执行联动与源头治理等方面,我国都积累了卓有成效的经验。就此而言,中国学者完全可以完成很出色的实证资料报告,也可以就此研究出强制执行法的中国路径。在此基础上,相对纯粹的比较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进路是,意识到执行难问题并非我国独有,在其他国家和法域也可能出现执行难“标签”下具体的专业问题,比如执行机关的职能与分工、执行财产的发现、债权执行、执行救济体系等等,我们可以吸取比较法领域良好的经验,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为我所用。从向内输入转为向外输出的模式则可以是,我国学者应能向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在内的其他法域介绍、宣传本国经验并与其交流、探讨,将对我国经验的总结与提炼以外文写作、发表与传播。

而回到跨法域研究的角度,重点则在于“中为洋用”,在对特定域外法律体系和比较执行法原理的掌握之下,准确提炼出中国方案的理论内核,并全过程参与到国际“软法”规则的制定中去。譬如,在民事诉讼法领域中,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2020年底将其原有的“有效执行的原则”升级为最优先级的项目,国际诉讼法学会于2020年正式启动了为期5年的“比较程序法与司法”系列课题(其中第十四部分即执行法),其主持人也邀请各国代表性学者分工撰写《比较民事诉讼》百科全书。在这些正在进行、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动员权威专家参与的比较研究中,当然需要中国专家在项目筹划、专家募集、议题设置、写作分工、论点汇总、成果发表等方面的全流程参与。没有这些努力,除了容易使中国经验无法得到充分的重视与关注,进而导致国际专业话语权的丧失之外,中国学者也可能错过对国际层面的法学研究作出理论贡献的机会。

比较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新进展

考虑到我国法学界尚较少从上述跨法域研究的角度展开法学研究,笔者仅以一个来自欧洲的例子,说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新进展。一般而言,从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和稳固中欧关系的现实格局出发,欧洲各国法律制度与法治文化的共识是我国国家战略预判的重要基础,是丝绸之路经济带下实现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必要制度保障。了解欧洲对于法治,特别是程序法治的整体预期与参照系,有助于我国在法治领域澄清误解、求同存异并实现司法改革的预设目标。具体在欧洲区域研究中,欧洲法在欧盟规则制定层面以及学术交往方面体现出融合与统一的趋势。其主线有二:一是对欧盟层面需要统一规定的实体规则,以条例或者指令的方式,实现欧盟法与国内法在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方面的一致性。二是在欧洲层面形成处理不同实体问题的单一程序及标准,并促进各国互相承认与执行其法律规则和个案裁判。

在程序法领域中,近十年来最大的学术项目是《欧洲民事诉讼示范规则》,其研究对应上述第二条主线。该项目由欧洲法学会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2013年牵头启动,2020年最终通过并在2021年在英国正式出版。这是一次具有历史意义、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尝试,由此前世界范围的程序性原则(彼时由美国法学会而非欧洲法学会与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共同牵头)进一步具体到可供各国直接参考的共同规则。概言之,该项目从民事诉讼的原则出发,全方位地关注了一审普通程序的各个阶段及各项基本制度,并且讨论了不同救济程序和跨国诉讼事项。该项目囊括了欧洲几乎全部主流民事程序法学者,各组专家充分考虑了既存国际性文件、欧洲已有规范性文件以及不同法系传统,试图寻找能为各国从历史、规范与实践层面普遍接受的共同规则。在观察与借鉴该项目时,需要重点关注的至少包括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就整个民事程序中起诉、案件管理、审前准备、正式庭审与作出判决各阶段而言,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应当如何配置职权/权利。第二,如何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传统下寻找最小共识,并且确定最小共识的内容。第三,在一审程序、上诉救济、群体性救济和临时性救济方面,目前的制度设计与我国有何不同,其是否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改革有新的启发。

从跨法域研究的角度来看,这项学术合作项目当然也包含了传统比较民事诉讼法学的经典做法(观察—比较—扬弃),但是也具有较为鲜见的特征。第一,研究人员的代表性。从外部来看,该项目尤其重视非典型法治发达国家的参与与表达机会,来自不同法域的代表性学者都有机会承担小组的统筹管理工作,也都实质性地分工撰写文稿。第二,研究成果的层次性。除了需要通过小组内决议与全体成员的会议讨论形成一个规则范本之外,该项目至少同样重视对条文的评注工作,在评注中解释条文的含义并且说明其在不同法律传统下的理论基础。第三,理论方案的多元性。该方案并未简单地在不同法律传统中作选择,而是在条文及评注的起草中尽可能照顾到不同备选方案,即使没有实现“另辟蹊径”的制度创新,也展现出满足“注意义务”的理论善意。第四,研究视野的有限性。虽然意识到民事诉讼与司法的问题当然植根于特定的社会土壤之中,但是该项目将其研究对象限缩于专业技术性的讨论,而回避欧洲及各国政治家应当作出的政治决断。此外,为了实现专业讨论的实质化,避免不同作者和读者纠结于特定历史文化下某些法律概念的解释,该规则及其评注始终尝试使用法律传统的中立概念。这意味着其文本在与既有概念对比的解释之外,拒绝使用带有国别特色的专业术语。

总之,跨法域的比较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可能更多是一种研究方法上的例示与倡导,其在学术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困难或者预设的条件,能否或者在何种程度上能扩展到其他部门法学,是一种比较研究的子类型还是一种有发展活力的新形态,此类研究在国内的学术生态中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仍需实践来检验。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编辑: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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