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硕士,考北大的法学研究生有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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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啦!《立法评论》系由中山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山大学中国立法研究大平台承办之立法专业出版物。本着真诚、理性、宽容、创新之学术精神,本出版物以立法研究为根本,并重学术义理与实践技艺,汇聚海内外众多立法专家,栏目综贯立法理论、立法评析、立法建议、地方立法等诸多领域。
太优秀了!好想看一下刊物的精彩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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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论》2021年第5卷第1辑
【专题研讨:数字时代的立法与规制】
1.数据国家及其立法者
——兼论数据时代的公法难题
作者:邬蕾(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时代,公法学研究的国家概念陷入危机。国家概念的数据化包括前后递进的两个步骤:其一是国家的数据化,其二是数据国家的形成。在数据时代,作为国家三要素的领土、人口和主权概念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主权国家的概念丧失物质性基础,国家被数据化并呈现为数据国家的秩序形态。数据国家的权力是算力与数据的整合能力与控制力。立法者作为规范输出的生产者以及让规范得以实施的执行者,数据国家的可能立法者是作为匿名利维坦的资本、作为技术自动化的人工智能以及作为政治空间的人类自主性。以此,以人之尊严为目标的公法学研究要以人的数据化和数据的人化为基础,思索秩序与人的自主性同时成立的可能性与条件,数据时代的公法研究应当回应这些难题。
关键词:数据权力;数据国家;立法者;资本;技术;自主性
2.我国电子商务平台法律责任探析
——以网络交易信息披露的立法完善为视角
作者:梁馨丹(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加剧了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无法实际接触交易相对人,更无法实际检查产品,加之网络经营者的进入和退出障碍较低,导致网络购物各环节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如刷单炒信和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问题。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要求经营者充分披露信息,电子商务平台作为联系消费者与平台内销售商的桥梁,有能力也有责任为网络交易营造一个公正健康的平台环境,而我国网络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一直缺乏对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认定标准不一。欧盟及美国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成熟,欧盟通过指令详细规定了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各环节应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美国则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文件重点规制在线广告领域的欺诈行为,对经营者信息披露的方式作出了具体要求。我国可在结合自身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下适当借鉴他国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立法,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及其内部经营者信息披露的内容,完善信息披露的方式并建构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时的责任制度,增强法条的司法适用性,从而促进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信息披露;消费者知情权
3.基于区块链技术恶意“挖矿”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者:林胜超、张章(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内容提要: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挖矿”是获取加密货币的主要途径,由此产生了行为人劫持他人计算机获取加密数字货币的恶意“挖矿”行为。恶意“挖矿”程序通常具有非授权性、指令和反馈单向性等特征,恶意“挖矿”案件定性争议大、取证难、专业性强、犯罪情节认定分歧大。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提出应当根据恶意“挖矿”的行为特征区分适用刑法,构建以电子数据、账单明细等客观性、技术性证据为主导的刑事指控模式。
关键词:加密货币;挖矿;刑法规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与法律规制问题探析
作者:张卓(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提要:现阶段出现的数字货币只是数字货币的一种可能尝试,不具备成为货币的实践条件和理论上的可能性。数字货币与主权国家法体系之间存在断裂,数字货币所代表的全球性的、去中心化的力量对封闭的、集中性的主权国家法体系造成冲击。本文从国家一社会层面平衡和主权国家一国际社会层面平衡的角度出发,对主权国家的角色进行了重构,并探讨了新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剖析了技术信用与主权信用、去中心化以及如何与主权国家法体系进行协调等问题;最后结合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和发展方向对数字货币的法律规制问题提出基本方向、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性的意见。
关键词:数字货币;技术信用;去中心化;主权国家法体系
【立法评析】
5.“和”而不“解”:中国刑事和解立法透视
——比照西方恢复性司法
作者:何剑(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和解制度表现出“和”而不“解”的立法特点,即和解本身不改变诉讼进程,仍以定罪量刑为中心任务。从历史渊源上看,此立法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了中国古代“公事公办”之法律传统,并承接了中国近代法制转型的基本经验。从现实国情看,为避免和解的泛化对社会一般正义观念可能造成的损害,防范司法公权力在配合与制约中的失衡,适应当前社区(矫正)发展程度的局限性,“和”而不“解”不能不成为一道重要的立法“防火墙”。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看,“从社会中来”和“到社会中去”是相反相成的两种思维向度,但前者已然处于主导地位,故“和”而不“解”之立法设计也是符合法律实践规律的,而西方恢复性司法晚近的发展动向也在相当程度上佐证了这一点。当前,中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体系化建构不足、被司法实务和相近刑事政策“架空”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吸收和整合相邻制度,适当放开其程序效果,适度紧缩其实体效果。另外,要慎重开展涉刑事和解的法制宣传,防止该制度被民众所误解。
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民间调解;社区
6.特许经营合同“冷静期”解除权限缩标准的法律分析
作者:邓秋丽(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冷静期”解除权是特许经营合同当中一项特有的合同解除制度,设置之目的在于实现对被特许人的倾斜性保护的同时平衡双方利益、促进市场交易,而目前在实践中解除权期限的确定一般是以约定之期限和被特许人“是否实际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为标准的,经营资源范围的模糊性使得实践中该解除权截止时间的确定出现诸多问题。原因在于目前解除权限缩标准的设置对被特许人倾斜保护的过度和平衡特许人合法利益的失败。本文将基于对特许经营合同双方信赖的变化状态分析,对“冷静期”解除权的限缩标准确定提出一定的立法建议,以求实现对被特许人倾斜性保护的同时平衡双方利益并促进市场交易。
关键词:特许经营;冷静期;合同解除;限制
7.招商引资协议的民行界定标准分析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喻如兰(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现象已然出现,行政机关在观念与职能上发生了一定的转变:从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方式向与社会资本进行协商合作的方式过渡。招商引资协议是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时所签订的一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某一方合同主体违反义务,通常会导致另一方合同主体利益受损,受损方通常会寻求法律救济。但因招商引资协议的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公权力机关作为合同的缔约一方,往往会导致合同的民行界定出现争议,最终导致涉案合同主体在法律适用与权利救济等方面出现问题。所以,对招商引资协议的民行界定分析是至关重要的。民行界定标准在学界通常被分为四个方面:合同主体、合同地位、合同标的、合同目的,只有综合考虑以上四个方面并结合我国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才能探索出真正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对招商引资协议的民行界定标准。
关键词: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界定;招商引资协议
【制度反思】
8.论城市执法领域裁量基准制度建设的广东实践
作者:黄硕(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律与治理现代化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比较行政法研究所、广东省地方立法学研究会)
内容提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属于典型的地方事务,基层实践特色鲜明,无疑是推行裁量基准机制很好的改革试验场域。在广东,制定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裁量基准是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法定义务与责任。广东各地在立法上更强调裁量基准的“裁量规范性”,即侧重于要求城市管理的执法人员受到裁量基准拘束,防止执法权恣意滥用。广东的地方立法规定了裁量基准原则上应当对社会公开,城市管理执法的裁量基准因此获得事实上的对外效力。广州、深圳等城市的制度建设实践以及相应的规章规定表明,城市执法的裁量基准主要由市级机关制定,制定程序较为灵活。制定技术上,广东各市在实践中将违法行为情节据以作出分解的“相关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行为标的物数量、面积(体积)、涉及金额、行为人主观意图(例如是否营利)等。广东各市在完善城市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的同时,应当注意多种统制机制相结合,完善城市执法程序,逐步实现裁量过程统制与裁量标准细化相并重。
关键词: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裁量基准;裁量统制;行政规则
9.规制设置中的耻感
作者:Nathan Harris(著)、习颖嘉(译)(澳大利亚国立大学,中山大学法学院)
10.论我国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强度
作者:张莹(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司法能动与司法谦抑作为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强度的两种模式,反映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张力,关切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目的的实现。为平衡司法与行政的权力边界,促进制度预设功能的成就,本文在重新定义审查强度的基础上,以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九例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典型案例为考察对象,梳理总结法院在启动条件、审理标准和后续处理等方面审查强度的偏好,指出单一的谦抑模式引起的实践问题。结合制度特点和实践需求,本文提出建立司法审查强度向司法能动迈进的完善框架,在横向干预宽度与纵向审查深度中实现能动和谦抑的共治,从而进一步推动司法对行政的有效监督。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审查强度;司法能动;司法谦抑
11.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之路径探索
作者:廖军权(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联络处)
内容提要:在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之时制定出较高质量的法律法规,是当前各级立法机关,尤其是省级立法机关和设区的市立法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2015年,修正后的《立法法》正式赋予了全国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立法主体扩大后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能否与时俱进提高?2016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为促进提高设区的市的立法质量,创造性地开展了“立法点评”,2018年又制定了《广东省设区的市法规审查指导工作规范》,如此对设区的市的立法工作开展“规范指导”。本文将对这两个工作创新进行研究,剖析其法理基础,提出相关制度完善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设区的市;立法点评;规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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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陈楠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杨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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