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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2021年,被称为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元年”,“反垄断”这一概念前所未有地进入了公众视野。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近披露的数据,2021年全国查处各类垄断案件175件,同比增长61.5%,罚没金额235.92亿元,比2020年度增加51.4倍。其中重点查处的“二选一”平台企业垄断行为,要数阿里巴巴和美团的处罚力度最甚,两家合计被处以罚金216.7亿元。

8月1日,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正式施行,互联网的秩序重构有了新的规则。7月31日,北大国发院“平台经济创新与治理”课题组举办专题研讨会,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刘航从反垄断背后的经济学原理出发,剖析了平台经济垄断问题的内外因素。

根据信通院2021年5月发布的《平台经济与竞争政策观察》,我国平台经济细分市场存在的“垄断”现象,包括即时通讯、移动支付、搜索引擎、网络音乐、网上外卖等细分市场的CR4(集中度指标,反映一个行业的垄断程度)均超过90%,而网约车、网络零售、娱乐直播等市场的CR4也均在80%以上。

针对这一现象,刘航指出,“这并非中国独有,在美国,以谷歌、亚马逊、脸书和苹果(GAFA)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同样占据了非常高的市场份额。”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平台经济反垄断已经是一种常态。

为什么很多互联网平台企业都会存在“垄断”现象?刘航认为,“根本在于其主要经济驱动力是网络效应”,他进一步解释,“平台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会形成一个网络,能为用户带来额外的价值。”换句话说,平台中用户的收益会直接受到用户数量的影响,用户数量越多,用户从平台中获得的好处也就越大。

在此基础上,他将网络效应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类型,前者是同类用户间的网络效应,如微信这类社交软件,用户数量越多,用户之间的沟通成本越低,联系的便捷性与满足感越显著;后者是不同类用户间的网络效应,包括网络零售平台的卖家与消费者、网约车市场的司机与乘客等平台,消费者数量越多,卖家的收入越高,卖家的数量越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便越丰富。

网络效应是平台经济中垄断现象频现的最直接原因。根据网络效应的分类,可以看到网络效应在现实中的三种表现形式。“梅特卡夫定律”,可以解释微信这类平台出现垄断结构的原因:同类型用户数量越多,网络价值便越大,从而越会吸引新的用户加入平台;“需求端的规模效应或规模经济”,可以解释平台企业以短期低价或者补贴策略吸引用户加入的动机,平台希望以此发挥需求端的规模效应,进而实现平台利润的最大化;“双边市场的正反馈机制”,则说的是平台促使买卖双方不断形成正反馈机制,这种“互动”将导致市场上出现少数几家平台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垄断结构。

在刘航看来,要约束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需要“对症下药”。不同的平台企业,有着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产业组织形式,相应地会提高反垄断的复杂性。因此,刘航表示,“解决问题的关键,需要仔细分析平台经济中具体市场竞争环境。”

与此同时,刘航也提出三大“常态化监管”的实施路径:一是制定清晰、明确的刚性规则,主要针对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保护等底线问题,现有包括《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让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协同,政府发挥协调的作用,利用平台所拥有的数据、技术优势,提升平台服务效率。三是制定有判定垄断行为的量化指标,此前,我国修订出台的《反垄断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都属于此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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