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义考研培训机构,贵州兴义考研培训机构排名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贵州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 (试行)》《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黔文旅办发〔2022〕34号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贵州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助力我省“双减”工作,规范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贵州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2.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贵州省教育厅
2022年7月12日
贵州省文化艺术类
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助力我省“双减”工作,规范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准入指引。
一、适用范围
在贵州省内,经属地县(市、区、特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前置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为提高中小学生文化艺术素养及特长,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二、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2.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3.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企业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
(二)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三)章程制度
培训机构应制定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其他相关规定。培训机构应制定并完善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档案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收费退费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教师培训考核、课程备案和公示等规章制度。
(四)决策机构
培训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依法依规设立决策机构,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已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
(五)责任人
1.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为专职,且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3.培训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开办资金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开办注册资金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开办资金应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
三、场地设施
(一)场地性质
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以自有或租用场所培训的,应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培训的,还须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自申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简易用房、无产权证房屋、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培训场所不应设置在3层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培训场所不应设置在5层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
(二)场地面积
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培训教室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扎堆、不拥挤、易疏散。
(三)设施设备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音乐、舞蹈、戏剧、美术等专业培训用房及设施设备应参照执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对专业教学的有关规定。
(四)安全要求
培训场所应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培训场所,应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符合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严禁在污染区或危险区内设立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培训机构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消防安全制度,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设备操作、消防安全、传染病预防和应急救护处置等方面培训,同时可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培训内容
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和培训材料等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并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一)教学培训要求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合理安排课程教学培训内容。课程内容应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培训全过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培训材料要求
培训教材可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或自编教材,教材(含省编)及相配套的资料库、视频等培训材料应递交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编教材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建立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
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和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五、从业人员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并符合以下相关条件。
(一)基本条件
培训机构应配备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教学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培训能力、身心健康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学教研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其中聘用教师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二)人员配备
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文化艺术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专业理论课、专业课的标准参照文化艺术类高校同专业生师比标准执行。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三)人员管理
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六、审批登记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应向属地县(市、区、特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提交相关申办材料,经县(市、区、特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后,再由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并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业务及其相关活动。
七、加强监管
培训机构应当规范收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鼓励实施先培训后付费或一课一销的培训收费模式。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自觉使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完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附则
本准入指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在本准入指引实施前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3年内按本准入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州省文化艺术类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
为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贵州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流程。
一、名称申报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自主申报企业名称。
二、设立申请
举办者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征求培训机构名称意见。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1);
2.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填报《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
4.开办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
5.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填报《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3);
6.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7.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还应提交租赁期限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8.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等;
9.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0.准入指引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
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4)。
2.审核。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
3.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4.审批。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即作出业务主管单位<核准机关>前置审查意见)。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
四、登记
办学审批通过后20日内,举办者持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附件5)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五、备案办结
举办者完成登记后,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6),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六、变更和注销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审核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不再从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审批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核准书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核准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训机构核准书的,对原取得的培训机构核准书,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3.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4.受理通知书
5.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
6.办结通知书
来源 贵州省文旅厅网站
贵州兴义考研培训机构(贵州兴义考研培训机构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