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学研究,上海法学研究是c刊吗
为进一步推动法学法律学术研究成果的传播应用,2019年起上海市法学会与中国知网战略合作在线出版《上海法学研究》集刊,每年公开出版24卷千万字规模的大型法学法律原创学术文库,中国知网全文收录,可在线查询、下载电子版。《上海法学研究》集刊集中呈现法学法律界年度有品质、有特色的内容生产。截至目前,《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2020、2021年全部72卷和2022年1-22卷3100余篇文章全面完成编辑任务,2675篇文章已在中国知网全文上线,单篇下载量高达4000次,总下载量超70万次。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2年第13卷目录
——新兴权利与法治中国文集
主题:新兴权利与法治中国
数字合规研究
算法物化、集体法律责任与分布式法律责任:规制算法的三重递进
牟春花
数字时代的医疗算法歧视及其法律规制
赵 伟
论我国企业数据的合理使用制度构建
黄烁媛
数字政府视阈下数字化行政行为作出的合宪性分析
石逸群
数字人民币生态格局的演变及其治理
景 欣
非法获取私人数字货币行为的法教义学分析
廖一凡
互联网平台发展逻辑下的垄断问题及其治理原则
李 源
民法典时代的商标保护研究
吕 冲
信息保护研究
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界分:私密信息的司法判定标准
张芷维
风险管理:通过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理念
王义凤
“同意”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实践与发展:基于主要应用程序隐私政策的内容分析
王诺亚
网络平台对纳税人信息权的保护
曾洋洋 陈 哲
个人信息保护法赔偿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杨志航
“受信法”视角下的个人信息数据处理关系
刘鹏坤
企业合规研究
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以附条件不起诉为例
包晨瑶
企业合规理念在环境法中的嵌入及其实现
牛英豪
企业环境犯罪治理合规建设研究——以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实践为视角
朱伟悦
论企业合规的民法意义
李锦媛
合规行政监管激励机制与“首违不罚”融合路径探索
潘 龙
我国竞争合规指引制度的体系检视与推进路向
陆 瑶
USICA解读及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建设
严驰
刑事合规研究
刑事监察——民营企业合规守法文化的赋能与实施
张 勇
刑民交叉视野下集资诈骗罪的司法适用问题
宋立宵
检察环节刑事合规的若干问题——基于中国特色的检察监督视角
余才忠
检察机关引导涉案企业构建反腐败合规管理体系的路径思考
刘玉红 王姚瑶
金融国企的反腐治理——软硬法“组合拳”的构建及演进
朱小川
协同治理语境下检察机关加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司法保护研究
周光富 黄俊杰
谦抑性视角下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标准问题研究
褚年越
数字合规研究
1.算法物化、集体法律责任与分布式法律责任:规制算法的三重递进
作者:牟春花(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算法规制”是利用算法进行的技术治理,“规制算法”是对“算法规制”的再治理,后者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所有算法行为者(包括集体)之间公平合理地分配责任。为此,“规制算法”需要从技术、伦理和法律三重视角递进展开。从技术角度来看,可规制的算法是情境化、可落地的物化算法。从伦理角度来看,物化算法一方面使算法在伦理上需要(能够)被规制,另一方面又要求对算法的规制从个体化内在的意向性伦理评价转向集体性外在的责任伦理评价。从法律角度来看,算法中责任伦理评价可以通过两种形式实现:一是集体法律责任。现有委托——代理框架内的法律责任识别标准不能清晰辨别出个体算法行为者和集体的责任边界,所以,以此作为兜底性责任解决算法中集体不负责难题。二是分布式法律责任。在算法输入→结果输出的前向传播和结果输出→算法输入的后向传播交互形成的“前瞻后顾”算法行为及其伦理反思架构上,通过法律上期待可能性和严格责任在算法过程中形成“散点状”法律责任网络,据此精准识别算法行为者和集体各自的法律责任,避免最终由集体买单或者是无差别的平均责任分配。
2.数字时代的医疗算法歧视及其法律规制
作者:赵伟(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算法在医疗保健领域里的应用大大提升了病患的治愈率,推动了医疗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和进步。它被应用于分析肿瘤图像、辅助医生为患者选择适合的治疗方案。但是它的广泛应用也产生了一些新的潜在风险。通过重点关注未受法律监管的算法技术产生的歧视性医疗损害,可以对此提出可供参考的法律规制路径。
3.论我国企业数据的合理使用制度构建
作者:黄烁媛(香港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从我国数据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现有的法律实践来看,企业对数据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反公地悲剧理论”又无时无刻不在提醒着我们企业对数据的过度排他性使用有可能会阻碍数据的流通,因此构建数据的合理使用制度刻不容缓。基于知识产权与企业对数据“竞争性财产权益”的相似性,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可以参照适用于对企业数据的合理使用的有关情形。为了维护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稳定性,防止企业数据权益遭受损害,对于企业数据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可采用列举式,具体包括:为保证公众获取信息的权益的使用、为科研目的而进行的文本与数据发掘和为保证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数据上报与共享。
4.数字政府视阈下数字化行政行为作出的合宪性分析
作者:石逸群(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内容摘要:数字政府时代背景下,数字化行政在提升行政治理现代化的同时,也应当在宪法法律规范框架下行使,且必须接受合宪性检视。通过阐释数字化行政行为的运行逻辑,进而对数字化行政行为予以类型化为全自动化行政行为、半自动化行政行为、数据辅助行政行为和无自动化行政行为四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数字化行政行为的作出应该满足合宪性和正当性等两个方面的宪法基础。因此,数字化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符合依法行政原则、遵守公平原则、维护程序正当、承担算法责任等四个方面的合宪性要求。
5.数字人民币生态格局的演变及其治理
作者:景欣(西南科技大学讲师)
内容摘要:随着DC/EP试点的深入推进,数字人民币已呈现带动支付生态演变的趋势。数字人民币扬弃人民币的属性,优化技术架构与支付生态格局。在数字人民币的推广与应用中,面临治理理念、权力与权利重组、技术迭代、安全保障、风险防控等挑战。数字人民币的法律治理因之演变,由单纯的监管转型为协同治理。治理数字人民币及其产业链,需遵循货币支付与信用创造规律。从支付生态环境、主体、行为、技术及数据等方面进行治理,规制货币应用技术创新和场景开拓,处理好个人隐私与数据监管的关系,实现数字人民币的协同治理。
6.非法获取私人数字货币行为的法教义学分析
作者:廖一凡(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获取私人数字货币案件时有发生,对于该行为的罪名认定主要存在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争议。定性争议源于实务中对行为对象的梳理不全面、法益界定存在分歧以及行为评价不统一,其行为对象包括密码或私钥、计算机系统以及私人数字货币,分别对应数据法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以及财产法益。在具体定性中,非法获取私人数字货币可以分为侵害数据法益类与非侵害数据法益类。对于侵害数据法益类型,结合行为侵害的其他法益,分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盗窃罪构成牵连犯、以及以上两罪的牵连犯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罪并罚。对于非侵害数据法益类型,可分别认定为盗窃罪以及盗窃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罪并罚。
7.互联网平台发展逻辑下的垄断问题及其治理原则
作者:李源(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研究员)
内容摘要:互联网平台型企业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要素。随着平台企业体量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当下的互联网平台市场中,大型平台的垄断问题逐步成为热门的讨论话题。与传统企业经济模式不同的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逻辑下产生的垄断问题有着自身的特殊性,不仅更容易形成垄断,手段和途径也更加多样化,加之相应规则和配套措施落后于发展需要,因此对我国的产业管制和垄断管制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在平台治理上,需要多种举措并举,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已有法律法规,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协同治理模式,强化信用监管,针对不同领域、不同企业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多层次、立体化完善我国互联网发展市场。
8.民法典时代的商标保护研究
作者:吕冲(广东联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商标代理人)
内容摘要:商标案件审理是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审理的过程也要基于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由于不同的个案涉及到的具体证据、实际情况等都不相同,而法官在主观性或者过往判例等因素的影响下,对法条可能会有不一样的理解,进而导致审查决定或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如此一来,裁判过程中的“程序正义”就显得尤为重要。
信息保护研究
1.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界分:私密信息的司法判定标准
作者:张芷维(哈尔滨工程大学法学系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流动性逐渐加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交叠在所难免,而二者的交叠部分即为私密信息。民法典在人格权编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规定了自然人的私密信息是隐私的一部分,同时也规定了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权益加以特别保护,从而正式构建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二元保护体系。但司法实践中对于私密信息的界定存在困难,可能导致隐私权保护体系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体系的不当适用。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界定二者交叠部分的“私密信息”。通过对美国和欧盟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比较法梳理,结合我国从一元到二元的进路,对“私密信息”进行从主观到客观、从内到外的既具有相对稳定性又保持弹性空间的解释论的要件构造,以期回应司法实践的要求。
2.风险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理念
作者:王义凤(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知情-同意”原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但单一“知情-同意”原则无法应对信息流动产生的风险。借助刑事和民事领域的个人信息案件,对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其存在:裁判文书论证说理不足、体例简单、案件发布数量和频次不能满足实践需求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未能对案件涉及到的信息风险进行处理和管控,从而需要在观念上引入风险管理理念对“知情-同意”原则进行补强;在实践上根据二层面、三阶段的划分对风险管理理念的引入方式进行论证。宏观上风险管理理念具有的优势和事前、事中、事后阶段风险管理理念的引入;微观上风险管理理念如何在案件中得到运用,包括改变认定标准、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加强裁判文书论证说理等。从而形成一个更加成熟、完整、动态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3.“同意”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实践与发展:基于主要应用程序隐私政策的内容分析
作者:王诺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蕴藏强大分析潜力与应用价值的个人信息在个体控制与外部控制之间面临必然的利益博弈,而协调内外部控制冲突的同意理论却因实践困境饱受质疑。梳理同意在国内外个人信息规范中的体系位置及其现实困境、理论批判的基础上,以内容分析方法为主要方法,选取国内42款主要应用程序隐私政策为样本并探究其与同意理论的契合程度。同意困境主要表现在操作性层面,与同意能力、同意范围、支持制度紧密相关。应在理解同意的思想脉络及实践路径的前提下,从制度短板、理论症结、社会背景中寻求原因,通过理论基准及制度安排的合理设置实现系统性应对。
4.网络平台对纳税人信息权的保护
作者:曹洋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研究人员),陈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针对网络平台对纳税人信息权的保护,现行法规采行公私分别规制的模式,呈现冲突、脱轨的状态。究其缘由,该议题蕴含两组规制理念不同的关系。目前针对涉税信息的法规条文主要锚准“税务机关——网络平台”,规制理念偏向尊重公益;针对个人信息的法规条文主要针对“网络平台——纳税人”,规制理念遵循私法逻辑。网络平台处理涉税信息的同一行为同时触及两组关系,分别规制必然产生公私价值取向差异衍生出的冲突。进言之,基于正当性的审查,采行分别规制的模式难言合意。实际上,网络平台作为连接两组关系的枢纽,应构建理念衔接的规则体系,其核心意涵在于化解平台的保护义务与协力义务的冲突。基于公益与私益的考量,平台在处理涉税信息时应在尊重私益的同时侧重对公益的考量。具言之,网络平台对涉税信息分层管理、构建知情不同意模式、引入新的救济途径为可能的改善路径。
5.个人信息保护法赔偿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作者:杨志航(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内容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赔偿责任存在不足,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条款,从而形成以补偿性赔偿为主、惩罚性赔偿为辅的全面的个人信息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正当性。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由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组成。有权提起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体不限于权利受到侵犯的自然人,还包括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政府及其指定部门;主观要件明确为“故意+重大过失”。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个人信息惩罚赔偿的基数与倍数应当妥善确定。
6.受信法视角下的个人信息数据处理关系
作者:刘鹏坤(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数据受信关系理论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应用,是受信关系类型化和扩张化特点的体现,也是数据处理关系“结构性特征”的要求。数据主体基于特定目的,将个人信息提交给(或授权收集)数据处理者,由数据处理者为该特定目的获取、控制、管理,属于受信行为,形成数据受信关系。数据处理者在受信关系中居于受信人地位,应受到受信法规范。数据受信关系的运行规则以典型受信关系规则为基准,由抽象的受信关系规则和具体的受信关系规则组成。我国的受信法学应遵循法学“三大体系”的基本框架,应根植于当代中国受信关系法律实践,应充分吸收中国社会的本土资源。中国受信法学的关键要素包括受信法律关系理论、受信人职责理论、受益人权利理论。
企业合规研究
1.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以附条件不起诉为例
作者:包晨瑶(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为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稳固和提升民营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社会综合治理职能,2020年3月最高检开展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先后有两批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启动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该制度在发展和推行过程中,其产生的积极效果显著,但也在探索中遭遇制度困境和现实难题。为不断推进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最大限度发挥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积极效果,需要解决一系列合规不起诉制度与现有诉讼制度的配套和衔接问题。唯有如此,才能发挥出合规不起诉制度在保护民营企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通过合规达到预防企业刑事犯罪、强化企业自我监管、提升企业法律素养的目的。
2.企业合规理念在环境法中的嵌入及其实现
作者:牛英豪(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企业合规理念是合规理念的一种,而合规中的“规”应是指除法律之外的社会之规和个体之规。我国环境法律实践中长期存在着立法与实践“两张皮”的问题,本质上是法律意志无法穿透社会之规和个体之规的结果,原因在于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着环境风险普遍性与执法资源有限性、环境治理公益性与企业自利性两个基本矛盾。为此,可在环境法中引入企业合规理念,促使企业从他律走向自律。这就需要将企业合规理念中的可持续发展理念、防控合规风险理念分别与环境法之可持续发展理念、预防为主原则相对接,以此为基础对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强制制度、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环境刑事法律制度进行合规化设计,并由企业内部环保合规制度与之衔接。
3.企业环境犯罪治理合规建设研究——以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实践为视角
作者:朱伟悦(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环境保护责任是企业应当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之一,随着“重发展轻保护”理念的转变,企业环境责任追究机制不断完善,运行中也呈现出一些本土化问题。从法教义学角度分析,可以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发挥本土较为成熟的司法实践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将自然人环境犯罪承担生态恢复责任的经验做法,应用于企业环境犯罪治理。加强区域协同合作对提高环境保护质效有益,“区域”可分为“微观区域”“中观区域”“宏观区域”三个层次,从微观、中观、宏观逐级协同发展;结合企业环境犯罪主体特点,应区分企业责任与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造企业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政府环境权力与企业环境责任的双层嵌套法理结构,作为企业环境合规的理论基础三种路径相结合,完善企业环境犯罪治理合规建设。
4.论企业合规的民法意义
作者:李锦媛(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组织体论——行为论——责任论构成企业合规民法意义三论。在建立健全组织体中,以合规义务确立为起点,实现有效识别民事合规风险,建立并维护公司信用。企业合规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具有积极意义与消极意义双重性。积极意义而言,宏观层面合规为民事活动提供准绳;微观层面合规主要影响合同效力、作为附条件或附期限法律行为所附之条件或期限、合同变更或约定解除条件。消极意义而言,基于功能与规范视角、公法与私法差异,合规并不意味合法。民事责任承担中,合规同样具有实体与程序意义。实体方面,企业合规天然发挥民事责任激励作用:构成过错推翻之事由、民事责任比例划分之依据、决定追偿权行使范围、特定情形下构成用人单位责任与员工责任例外切割。在程序方面,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作为证据使用,为防止激励异化,证明标准宜采“排除合理怀疑”。
5.合规行政监管激励机制与“首违不罚”融合路径探索
作者:潘龙(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企业合规在合规行政激励监管激励机制的作用下取得的一定进展,但推动效果远不及设想的全面,探索性的推进面临制度上的种种困境,突出表现在推行的范围、层级与角色立场上。与此同时,行政处罚法为体现“以人为本”的行政观念转变,以审慎监管的态度在第33条确立“首违不罚”规则,但以处罚目的的原理基础对“首违不罚”进行审视,其制度运行缺少“预防”目的落实保障的重要环节。因合规的功能主要体现于对违法风险的防控,故设计企业合规融入“首违不罚”规则的路径,并构想相关融合路径与配套设施方法,以打破合规行政激励机制推行困局并完善“首违不罚”理论闭环。
6.我国竞争合规指引制度的体系检视与推进路向
作者:陆瑶(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竞争合规作为反垄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与关注度之间存在错配。竞争合规指引是竞争合规的工作核心,呈现着中央到地方、国内与国际的双重分布样态。相较于其他部门法,竞争法领域对于合规指引理论研究不足,止于竞争倡导和立法模式之浅表。在实践层面上检视竞争合规指引体系可知,场景的限定性、指引的一般性、效力的非强制性共同深描出竞争合规指引体系的基本特征。进一步探究竞争合规指引的作用成因,其中既包括了非正式控制体系对于法律中心主义的超越,也蕴含着社会自我规制理论对于政府规制模式的优化。域外法律实践中将竞争合规指引作为平台行为准则、个人数据移动和开放标准系统的观察视角值得借鉴;与此同时,竞争合规承诺在企业内部和外部的不同作用机制亦是落实竞争合规指引的关键进路。对竞争合规指引与竞争法律法规之间共同增效的探索,势必成为我国强化反垄断和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一招。
7.USICA解读及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建设
作者:严驰(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我国在“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知识产权是国家竞争中的关键因素,也是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通过剖析知识产权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概念及联系,分析企业合规和知识产权犯罪,提出对企业合规的刑事化发展和总体国家观下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体系构建的建议,希望能为我国企业未来应对USICA的制裁以及知识产权合规路径的选择提供可行的方案。
刑事合规研究
1.刑事监察——民营企业合规守法文化的赋能与实施
作者:张勇(上海君悦(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摘要:近年来,虽然民营企业权益在国家规制层面的平等保障问题有所改善。民营企业刑事风险真正的来源是守法合规文化的缺失。探讨以企业自制形式构建完善守法文化,是企业犯罪预防的“治本之道”。以刑事监察为核心内容的企业守法改革通过对“强迫事件”的打造,以监察司为独立主体运营“鹰眼系统”“权力系统重塑”“刑事监察全覆盖”“证据封存”“风险防火墙”和“刹车机制—否决权”等一系列制度的实施,助力民营企业打造前所未有的守法文化。
2.刑民交叉视野下集资诈骗罪的司法适用问题
作者:宋立宵(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集资诈骗罪是刑民交叉问题的典型罪名,其认定的难点主要是对“诈骗方法”“社会公众”和“非法占有目的”的争议。针对以上争议,可提出完善对策:首先,对诈骗方法限缩解释,一是民事、商事领域适用不同的欺诈标准,二是不承认“间接诈骗”;其次,“社会公众”的判断不能简单以“人数”为标准,更应把握实质的不特定性、不可控性和开放性;再次,对“非法占有目的”从四个方面进行限缩解释,以“实际损失说”认定数额,“违法犯罪活动”不包括民事违法,将结果推定改为行为推定,不承认事后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最后,坚持刑法谦抑性和民法自治性相结合,贯彻“先民后刑”的司法理念。
3.检察环节刑事合规的若干问题——基于中国特色的检察监督视角
作者:余才忠(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内容摘要:合规制度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和多维要求的综合性制度。企业合规制度已经成为各国进行长臂管辖的主要制度依据和本国法律制度效力外溢的主战场,不论从抢占制度制高点还是争夺国际规则话语权的角度,都应当对企业合规制度予以高度重视:如何将企业合规与我国刑事立法相融合,探索建立促进企业、国家和社会各方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成为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正视的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为推动企业合规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中国特色刑事合规的内涵,采取合规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两个模式进行试点实践,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尊重和保障企业隐私、名誉等权利,设身处地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4.论检察机关引导涉案企业构建反腐败合规管理体系的路径思考
作者:刘玉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王姚瑶(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督导、保护、促进企业开展合规守法经营,既能体现检察机关对合规企业的“真严管、真厚爱”,又能体现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态度。在严格守法、绝对突破法律的底线的同时,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开展合规后仍不能信守承诺整改落实到位,再涉嫌犯罪的企业,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5.金融国企的反腐治理——软硬法“组合拳”的构建及演进
作者:朱小川(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研究员)
内容摘要:金融国企腐败主要表现为企业主要领导的腐败,原因包括对主要领导权力缺乏制衡和监督、监管体制不顺畅、金融专业性强等。金融国企的反腐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反腐治理的构建手段分为软硬法两个方面。软法方面的构建举措包括完善党纪党规要求、健全金融业反腐治理标准等,未来演进方向是不断完善软法的规范力和执行力。硬法方面的构建举措包括健全制衡和监督权力以及预防腐败的法律,未来演进方向是持续完善监督法律体系,强化法律的腐败预防激励效能。软硬法都是强有力的金融国企反腐治理手段,两者之间功能互补,相辅相成,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通过构建软硬法“组合拳”及其持续演进,积累反腐治理经验和制度优势,取得依法治“腐”的更大成效。
6.协同治理语境下检察机关加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司法保护研究
作者:周光富(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俊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副主任、二级检察官)
内容摘要:作为一项广受关注的新兴制度,企业合规是检察机关延伸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的重要举措。当前检察机关多从检察建议、帮助涉案企业认罪认罚等角度开展企业合规,对涉案企业的激励不足。完善路径在于从“内”“外”两个维度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内在”维度而言,应提供立法支撑、明确适用范围、规范适用程序和确立监督程序及法律后果;“外在”维度而言,应注重检察建议、公开听证、行刑衔接、信用监督等相关配套机制的契合,共同以企业合规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7.谦抑性视角下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标准问题研究
作者:褚年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情节严重”作为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既需要适应当前加大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力度的历史背景,同时又要防止刑事手段不当介入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之中。为此,需充分利用“情节严重”可解释空间大以及不同类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相对独立的特点。将不正当获取型犯罪认定为抽象危险犯,而对违反保密义务型犯罪和第三人犯罪设立并提高损失或者获利的标准。
上海法学研究(上海法学研究是c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