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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日傍晚,法律圈突爆“大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刘玫发布的《关于我与汪海燕绝交的声明》惊现网络,被绝交的汪海燕,同是该校的知名学者。

尽管这封公开信很快就由发布者自行删除了,但仍然得到迅速传播。刘玫教授发出绝交声明的原因,竟是因为自己与汪海燕在争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的过程中落选,所以才痛斥汪海燕“忘恩负义”。

当然,至于刘教授和汪教授谁该当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或者说谁该是这个研究会副会长的预备人选,我们作为吃瓜群众,因为不知道内中的规则和程序,自然不好评论。

但我倒认为,这是因为目前的法律救济途径缺失,导致年近旬的刘教授才不得不用“杀敌八百自损一千”的绝决方式,在网络上发布公开信。

我们知道,法律救济是指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当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公民救济权利,是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环节。当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我们鼓励公民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尽管是关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的竞争,但明显这不能属于刑事法律关系。

能否推荐以及当选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也很难说是民事权益,因此也很难讲是民事法律关系。

那么,这唯一可能就是我们比较熟悉的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上的救济权就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在共同点上,虽然都是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的救济路径,设置意义都是解决行政纠纷、化解矛盾冲突,均系对行政行为的再次审查,但二者之间的差异也很明显。

一般认为,行政复议就是行政诉讼的初级产品。

能否推荐以及当选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我们一般理解为人事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因此,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对应的是公共行政关系,实践中除了行政机关以外,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也可以作出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高等学校有权调查、处理学术纠纷,有权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等。以高等学校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9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学位证案”(38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39号)。此外,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还有刘某诉北京大学案、白某诉北京语言大学信息公开案等。

如果法大的刘教授认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人选有问题,她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要求法大官方解释为什么不推荐她,推荐的正当程序是哪些,这次汪教授当选有无合法性、合理性。

可惜的是,目前的行政诉讼和复议制度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但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

这也就难怪满肚子委屈的刘教授要网上公开断交了。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在修改,我建议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适当扩大,至少像刘教授这样的案件能够进入复议范围,果能如此,或许刘教授就不用网上发公开信了。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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