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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按照我省2022年高级职称评审总体安排,现将2022年度全省会计系列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划内所有类型单位中从事财务管理或会计工作(含财会管理岗位),符合申报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人员。其中中央驻陕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由主管单位委托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评审。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评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评审。

对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上报人员数和空缺岗位数按照1:1申报。当年能够空出的专业技术岗位,可以提前使用。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4.按照要求完成近5年(2017年至2021年)的继续教育。

5.近5年(2017年至2021年)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二)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相关工作满5年。

2.专业技术理论条件

(1)精通会计专业理论,具有系统、扎实的实践功底,掌握会计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与本职工作相联系,在会计及相关领域有深入研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中重要或关键的问题。

(2)通晓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现代会计管理方法,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3.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任现职期间(2017-2021年)应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之一:

(1)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或编制200人以上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或合伙人2年以上。

(2)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或编制200人以上事业单位)会计财务实务工作重要岗位主管,或大中型企业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负责人,或担任重要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项目负责人3年以上。

(3)累计担任大中型企业(或编制200人以上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或合伙人,或会计财务实务工作重要岗位主管,或大中型企业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负责人,或担任重要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项目负责人5年以上。

(4)在一般单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20年以上,且担任会计及相关机构负责人10年以上。

4.专业技术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县以下基层申报人员和具有援藏、援疆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在主持和参与经营管理决策、经济结构调整、制度体系建设、全面风险管控、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效率效益、会计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2)主持(组织执行或拟定方案)大中型企业投融资、上市、改制、并购、重组、清算等重大实务工作,或服务商业模式创新、推动管理模式变革、推进管理技术升级等重要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成效。

(3)主持完成2项以上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研发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省部级重点会计专业课题研究,通过结项验收并完成成果转化,在全国或全省行业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效果,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指导、组织团队承担2项以上市级重点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取得显著成果。

(4)承办3项以上重大审计、咨询项目,执业质量较高,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对本专业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重要贡献,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

(5)在具有CN和ISSN刊号的国内经济类学术期刊上,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会计专业论文3篇(不含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等),其中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CSSCI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不少于1篇。

(6)独著或合著(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著作(专著或译著)或教材1部(专著或译著应在20万字以上,合著本人应撰写10万字以上)。

(7)获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入选财政部会计准则、内部控制、管理会计咨询专家,或入选陕西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经考核合格毕业。

(三)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相关专业职称后,从事与会计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相关专业职称后,从事与会计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相关专业职称后,从事与会计相关工作满10年。

先取得中级相关专业职称后取得规定学位、学历者,取得规定学位、学历前后的会计师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会计人员,可申报参加202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2.专业技术理论和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相关专业职称后,任现职期间(2017年至2021年)应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县以下基层申报人员和具有援藏、援疆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推进单位制度建设,负责或执笔拟定、修订的本单位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务管理、绩效管理、内部控制、资产管理、管理信息化等方面管理制度,经批准实施后效果明显。

(2)参与单位技术改造、投融资、上市改制、并购重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会计标准变革等重大实务工作,提出专项工作方案,或服务商业模式创新、推动管理模式变革、推进管理技术升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提出实施落地方案,取得显著成效。

(3)立足本职工作,承担单位内部培训,传播讲授会计管理理论、财经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培养会计人才队伍。围绕单位预算管理、增收节支、成本控制,管理会计工具应用、提高绩效等方面,服务发展,推进变革,参与管理,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2篇以上专题调查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单位采纳实施后效果明显。

(4)在开展内部审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要的建设性意见,被单位采纳实施后效果明显。

(5)主持或承担设市(区)以上单位批准的财务、会计方面的科研课题,有创新或独到见解,其成果已通过鉴定,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

(6)提供会计服务,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或编制200人以上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专项审计,管理咨询等项目3个以上。

(7)在具有国际刊号ISSN和国内刊号CN的经济类学术刊物上发表财务会计类论文不少于2篇(独著,每篇2000字以上,不含在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和专辑上发表的论文);或在公开出版的具有书刊号ISBN的会计类专著(教材)或译著中,本人撰写部分专著、译著在3万字以上。

(四)职称外语、计算机能力要求

根据人社部有关要求,本次职称评审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做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近五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或被单位通报批评者。

2.任现职以来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重大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3.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企业、个人有严重失信记录,被列入“黑名单”的。

5.提交弄虚作假材料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三、破格条件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15年,并具备正高级会计师条件专业技术业绩成果条件4项以上,不受学历、资历限制,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取得中级相关专业职称10年,从事财会工作满25年,并具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业绩成果条件4项以上,不受学历、资历限制,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

四、评审推荐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信息公布

各市人社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转发会计系列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通知,公布参评条件、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监督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等相关事项。

(二)个人申报

通过互联网访问“陕西会计”网(kjw.shaanxi.gov.cn),点击“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申报系统”,按网页提示及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其中包括申报人员信息、任职年度考核、主要专业技术工作简历、现任职期间主要工作业绩成果、论文论著或者教材及获奖情况等。

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业绩成果,申报人员按网报系统的6个项目要求填写,并上传项目及总结对应的支撑材料(请对本人姓名和本单位名称等敏感信息进行处理)。

高级会计师会计理论与业绩成果,申报人员按网报系统的5个项目要求填写,并上传项目及总结对应的支撑材料(请申报人员对本人姓名和本单位名称等敏感信息进行处理)。

(三)单位审核公示

参评人员根据系统要求向本单位提出申请,上报单位负责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的基本条件、专业条件、会计岗位工作工龄及职务、业绩成果条件等情况在单位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参评人员申报材料远程审核通过后,各省级部门(单位)携带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统一到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进行现场审核,各市级财政部门携带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到同级人社部门进行复审后报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进行现场审核,省级不受理个人直接上报和越级上报的评审材料。

陕西会计网申报系统显示现场审核通过的参评人员,应在审核结束2日内完成网上交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交费的参评人员将无法取得评审资格,责任自负。

五、报送材料要求

(一)评审表格类

1.网报系统自动生成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A4纸双面打印2份,最后一页“评审审批意见”不打印,由省财政厅统一打印。

2.网报系统自动生成的《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A3纸打印1份,上报单位盖章。

3.网报系统填写的业绩成果简介表(正高级6小项、高级5小项),A4纸双面打印1份单位盖章,附本人签名。按要求上传对应的支撑材料,正高级须提供纸质版材料,高级不须提供纸质版材料。

4.系统中的个人证件照(办理电子证书使用)为蓝色背景近期免冠照,照片626像素(高)×413像素(宽),大小不超过100K,支持JPG、PNG、JPEG格式。

(二)评审材料类

1.中央驻陕单位:由上级主管单位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用人单位向陕西省财政厅出具的申报人员推荐函1份(格式参考网报系统示例)。

省内各单位:由上级主管单位向陕西省财政厅出具的申报人员推荐函1份(格式参考网报系统示例)。

2.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和公示结果证明各1份(格式参考网报系统示例)。

3.本人考核年度(2017年—2021年)期间以写实为主详细的工作总结1份。总结中姓名必须用“本人”代替,单位名称必须用“本单位”代替,不得出现真实姓名和单位名称。

4.证书原件。包括学历(位)证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中高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

5.考核年度(2017年—2021年)期间会计工作方面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原件。

6.能代表本人申报高级(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理论水平的论文论著原件。

7.破格申报人员还需另行提供个人业务自传1份。主要说明破格申报的条件及理由,重点反映考核年度期间的突出工作及业绩成果。

8.个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参评人员诚信承诺书》1份(见附件)。

以上原件材料装入牛皮纸档案袋中报送,不需复印件不装订,袋外注明申报人姓名和原件明细。

(三)材料填写及注意事项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基层单位意见”和“呈报单位意见”栏目按要求盖公章,要明确简述(手写)被推荐人有关方面的表现及推荐其评审高级(正高级)会计师的理由。

2.所申报表格中的有关内容按照要求填写,没有特殊规定的只填写考核年度期间的,以前年度的内容不需填写。

3.基层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认真核实被推荐人的有关材料,并对被推荐人考核年度期间的会计理论与业绩成果总结作出实事求是的鉴定,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高级(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以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区)财政部门为单位,一次性集中报送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

5.申报材料于评审答辩结束后,由申报人员在答辩现场领回。

六、有关情况说明

(一)职称资格确认

外省(含中央驻陕、军队转业)调入我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确认,按照确认工作要求和我省对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进行资格确认。职称资格确认材料实行网上填报并打印《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确认表》。

(二)职称资格转换

已评聘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的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确因工作需要而转换到会计专业岗位,须在会计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按照职称转换要求和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进行转换评审。职称资格转换材料实行网上填报并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三)年限及论文要求

参评人员的学历、任职资格年限计算时间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参评论文、科研项目等发表、完成时间截止到2022年9月30日。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等均不能作为参评论文。

(四)评审政策倾斜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47号)精神,对县及县(不含市辖区)以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予以政策倾斜;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贫困县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支持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49号)文件精神,对贫困县专业技术人员参评职称时给予政策倾斜。

(五)直接申报认定

符合《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陕人社发〔2019〕40号)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认定为正高级或高级会计师职称。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可申报认定为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职称资格认定材料实行网上填报并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六)证书办理

实行电子化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七、有关要求

1.参评材料若存在涉密情况的,参评材料需进行脱密处理,在线下以纸质形式报送。

2.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高级职称评审(含资格确认、资格转换)每人400元。参评人员因提供虚假信息或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评审答辩,交纳的评审费用不予退还。

3.所有参评人员均须参加专业答辩,答辩安排另行通知。

4.请参评人员按时完成申报、上传等工作,上传时间截止2022年11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八、报送材料时间及地址

2022年10月31日至11月30日(节假日正常受理),逾期不再受理。

报送地址:陕西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西安市碑林区四府街49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任磊 029-68936254

会计服务大厅:029-87624441 029-68939150

系统技术服务: 029-88813868 029-88813899

附件:

1.参评人员诚信承诺书

2.相关概念含义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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