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西政校发[2017]404号
(经2017年9月1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行为,培育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西南政法大学章程》和《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积极协助学校处理违纪事件的;
(二)主动积极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对免予处分的学生,应当进行教育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党纪、团纪的,由党组织、团组织按照党纪、团纪规定处理。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考试纪律或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视其过错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作弊的;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扰乱教学秩序的;
(四)无故缺席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
(五)违反考试纪律或教育教学管理规定,应受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学生有扰乱校园安全秩序的下列情形之一,视其过错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学校在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依法发布或转达的决定、通知等规定的;
(二)在校园内违规携带、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擅自移动、损毁消防(防险)设施设备、改变其用途,或违章使用水、电、气的;
(三)在校园内违规驾驶交通工具, 或擅自移动、损毁交通设施设备、改变其用途的;
(四)传播有害信息,扰乱校园安全秩序的;
(五)扰乱校园安全管理秩序,应受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学生有损害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下列情形之一,视其过错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专业实习中,违反实习纪律、实习单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从事、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生育政策的;
(四)损害大学生形象、社会公德,应受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学生有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视其过错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寝室留宿的;
(二)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学生宿舍床位的;
(三)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或乱扔杂物、倾倒脏物,严重影响学生宿舍公共卫生的;
(四)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应受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警告、罚款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但不予治安处罚的,视其过错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纪行为,依照其规定实施纪律处分。
第三章 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
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分管校领导、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按下列分工,代表学校具体实施纪律处分:
(一)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出拟处分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查决定;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出拟处分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查决定;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决定,并报学生处或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四)对违反考试纪律,需要及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分管校领导审查拟处分意见后,分情形作出处理:
(一)拟处分意见正确的,按拟处分意见作出决定;
(二)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的,责令补充调查;
(三)处分工作程序不正当的,责令补正程序;
(四)应当变更处分或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的,迳行作出决定。
分管校领导审查拟处分意见后认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处分学生必须以经过调查核实的违纪事实为根据。
知晓学生违纪事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协助调查。
第十七条 调查违纪事实应当形成《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载明下列事项:
(一)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的过程;
(二)向学生告知权利的情况,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查明的事实,证明材料及其来源。证明学生违纪事实的材料应当妥善保管,随《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移送、保存。
第十八条 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不成立的,应当对其进行说服教育。
第十九条 学生对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重大分歧,需要以听证方式查明情况的,应当根据学生的申请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听证由提出拟处分意见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一名负责人主持,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法律顾问、辅导员、学生参加。
第二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拟处分意见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违纪事实调查情况、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辩理由;
(三)审查核实证据。听证应当形成《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笔录》,载入《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提出拟处分意见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听证查明的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拟处分意见正确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提请审查决定或作出处分决定;
(二)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补充调查;
(三)处分与违纪行为人的过错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不相适应,或适用依据不准确的,应当予以变更;
(四)违纪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决定单位、决定时间;
(六)其他必要内容。
使用统一格式,加盖学校行政印章。
第二十四条 职能部门、二级教学单位提出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的拟处分意见和给予记过处分的,应当经职能部门、二级教学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由职能部门、二级教学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签批处分决定书;给予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的,由职能部门、二级教学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审查后直接签批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查作出处分决定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签批处分决定书;分管校领导审查作出处分决定的,由分管校领导签批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以及告知书等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直接送达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的时间;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送达后,由校行政部门负责报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处分的执行与解除
第二十九条 在下述期限内,受处分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的评优评奖: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以上规定的期间,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到期后由本人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由学院负责考察并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留校察看的学生,由其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根据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的表现,分别作出处理:
(一)留校察看期间未发生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决定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留校察看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决定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上述第(一)项作出的决定,由负责考察的学院提请分管校领导审批;根据上述第(二)项作出的决定,由负责考察的学院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批。
第三十三条 对在处分期内毕业的学生,解除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 条对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自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对应处分期的,学校不再给予处分,但可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并由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不服处分决定向学校提出申诉的,按照《西南政法大学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处分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作为时间计数单位的“日”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西政校发〔2015〕232号)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