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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计划在哪里备案 支付宝专项计划怎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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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招报名调剂在哪里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职(高专)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学校名称: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Huaihua Normal College。

第二条办学地点: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荆坪社区。

第三条办学性质: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办学层次:专科。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4663,省编代码:4780

第五条学校培养的合格毕业生均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盖有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招生专业、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单独招生专业设置: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小学语文教育、小学科学教育、现代技术教育、美术教育、音乐表演、计算机应用技术等8个专科专业,面向湖南省招生总计划527人。(各专业最终学费标准以2022年湖南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为准;所有专业均不限招生科类,即物理类、历史类、职高对口类考生均可报考)

单招报名结束后,根据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报考我校的考生人数实际情况,按各类别考生(应届普高生、中职生和往届普高生及同等学力考生)录取率基本相同的原则,再分别确定上述各类别考生的计划数。

第七条招生对象:为符合我省2022年普通高考(含对口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并已参加高考报名的人员。其中退役军人须经户籍所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认定或资格审核,报考时提供资格证明材料。

第八条报名时间:2022年3月7日-3月14日。

第九条报名方式:网上报名。考生可登录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综合信息平台(网址:)或“潇湘高考”APP(通过苹果应用商店、腾讯应用宝、华为应用商店或“考生综合信息平台”首页下载APP)填报报考信息。

第十条专业志愿设置:设2个专业顺序志愿(多填无效),设专业服从志愿。特此提醒考生注意,欢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

第十一条退役军人资格证明材料提交:2022年3月7日前完成资格审核,携带本人身份证、湖南省2022年高职单招报名身份界定表及相应资格证明材料到招生就业指导处办公室办理资格确认手续。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考生只能以普通往届生身份报考。

第十二条报名费缴纳:2022年3月16日—17日,考生登录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网站查看资格审查结果,并按照我校官网《2022年单招考试缴费指南》进行缴费,标准为80元/生(依据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者视为放弃我校单招考试,不予安排考场。

第十三条现场确认:考生须凭本人身份证原件于3月26日(星期六)到校现场确认信息,领取《准考证》,熟悉考场安排。

第十四条学校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与监督下,按照高考和疫情防控要求,在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下,专门制订疫情形势下组考方案、考务细则和有关应急预案。学校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相结合的形式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考试时间及地点:考生须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2年单独招生考试准考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到考试地点参加考试,逾期将取消考试资格。如因疫情等原因调整考试时间,将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考生类别进行命题和组考,考生按报名类别参考。具体考试科目及要求如下:

(一)文化素质测试(占总分60%)

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直接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数外三门成绩为文化成绩(其中语文40%,数学40%,外语20%折合计分);往届普高毕业生、应往届中职生:由学校组织文化考试,主要考查高中教育阶段语文、数学、英语基础科目知识,采用闭卷笔试形式,总分300分,然后语文40%,数学40%,英语20%折合计分。

职业技能测试分面试和非面试两部分进行,两部分测试的成绩之和为职业技能测试总成绩。其中,面试考察考生综合素质及基本情况,满分10分;非面试考察考生职业技能,满分90分。非面试考察各专业要求如下:

1.报考学前教育专业的考生非面试环节主要考察考生的个人技能展示,从器乐演奏、歌曲演唱、形体展示、讲故事、朗诵、绘画及其他表演项目中任选二项进行展示。

2.报考小学教育、小学语文教育、小学科学教育专业的考生非面试环节主要考察考生即兴演讲、三笔字、特长展示。

3.报考现代教育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的考生非面试环节是通过上机操作,主要考察考生的文字录入、图文编排、电子表格、演示文稿、信息浏览及常用工具软件使用。

4.报考美术教育专业的考生非面试环节主要考察考生的素描、色彩。

5.报考音乐表演专业的考生非面试环节主要考察考生的主专业能力展示、音乐基本素养。

1.应届普高毕业生最终成绩=折算成百分制后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数外成绩×6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40%。

2.往届普高毕业生、应往届职高生最终成绩=折算成百分制后的学校组织的文化考试成绩×6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40%。

3.退役军人考生最终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100%。

1.根据国家高职扩招及退役军人工作有关精神,退役军人考生可免予文化素质测试,根据培养要求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测试,依据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根据教育部规定,在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的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中职在校生,应届毕业当年可保送就读;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应届毕业生,可免试推荐到对口专业就读。

第十八条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职(高专)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考生“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综合成绩,分专业、分类别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人才选拔要求,自行确定文化素质成绩或职业技能成绩的合格标准,对于文化素质或职业技能测试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对于报考两所高职院校的考生,按照院校、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按照各类别考生计划安排及考生报考情况,分别划定分专业(类)录取控制分数线。遇到总分相同的情况,按语文、数学、英语顺序比较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经与考生有效沟通后确定各类别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在此过程中,对放弃录取资格或空缺的计划,进行调剂录取,按从高分到低分原则,从同一类别考生中依顺序递补录取考生。

2.对于职业技能测试项目相同的,直接以相应的专业录取方法择优录取;对于职业技能测试项目不相同的,将通知考生在规定的时间来学校参加加试,再以相应的专业录取方法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对各类别录取分数线和拟录取考生名单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拟录取名单在学校官网上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录取名单等数据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由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全省单招录取工作结束后,通过我校官网公布单独招生录取信息,并用邮政特快专递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

12月15日,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做好2022年高职(高专)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1〕325号),对我省2022年高职院校(含高等专科学校,下同)单独招生(简称高职单招)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便于广大考生、家长及相关招生考试工作人员掌握有关政策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对我省2022年高职单招政策解读如下。

答:高职单招是指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授权,由高职院校自行组织考试、自行录取的招生录取模式。高职单招是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的重要形式,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高职院校录取学生的主要渠道。

二、高职单招的学校范围有哪些?

答:经省教育厅批准同意,具有全日制招生资格的高职院校均可以开展高职单招。 2021年,我省 75所高职院校均开展了高职单招。 2022年,我省所有具有招生资格的高职院校也将会开展高职单招。具体院校名单另行公布。

三、高职单招录取的学生与统一高考录取的学生有什么区别?

答:目前,我省高职院校录取学生主要有三种形式,分别是高职单招、对口升学考试和统一高考。这三种录取形式都是普通高校招生的形式。通过高职单招录取的学生,在学籍管理以及毕业、就业等方面,与通过对口升学、统一高考录取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四、高职单招的报名条件是什么,怎么报名?

答:高职单招的报名对象为符合我省 2022年普通高考(含对口升学考试)报名条件并已参加高考报名的人员。已参加我省 2022年高考报名的考生,统一于 2022年 3月 7日- 3月 14日在网上参加高职单招报名及填报学校志愿。 2022年高职单招报名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具体报名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

五、退役军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人员能否报考高职单招?

答:根据国家高职扩招工作有关部署要求,我省将退役军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新型职业农民及企业在岗人员等社会人员纳入高职单招范围,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并已参加 2022年高考报名的上述社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高职单招。同时,根据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 2019年我省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通〔 2019〕 21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退役军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新型职业农民须分别经户籍所在县(市、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认定或资格审核,企业在岗人员由相关企业提供在岗证明材料(如半年以上工资发放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

上述社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由考生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开具,并在报考时提供给报考学校进行认定。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考生只能以普通高中往届生或同等学力人员身份报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将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取消高考报名资格,已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高职单招可以填报几所学校志愿?

答:考生在进行高职单招报名的同时填报学校志愿,我省高职单招报考设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考生可选择考试时间不冲突的高职院校报考,最多报 2所院校。

七、高职单招可报考的院校及专业在哪里查看?

答:根据我省 2022年高职单招工作安排,省教育厅将组织全省所有高职院校申报并编制 2022年高职单招计划及单招专业,确认无误后,将统一向社会公布。届时,考生可在省教育考试院 2022年高职单招网上平台查看,或登录拟报考招生院校官网查看。

八、社会人员考生怎样报考单招学校和专业?

答:根据国家高职扩招及退役军人工作有关部署要求,对于退役军人,所有参与高职单招的院校均要单列计划招录退役军人考生,退役军人考生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可任意选择院校和专业报考,招生院校根据单列的计划,按职业技能测试或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为提高录取的机会,提醒退役军人考生选择报考院校时不要扎堆。按照国家乡村振兴有关文件规定,鼓励退役军人考生报考涉农专业,鼓励返乡回乡退役军人考生报考所在地的招生院校。

对于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新型职业农民及企业在岗人员考生,部分招生院校结合实际单独下达了社会人员单招计划,并指定了 3- 5个对接产业升级转型、就业形势好、适合社会人员就读的专业,该部分社会人员考生只能报考下达社会人员单招计划的招生院校及指定专业。

答:高职单招考试由招生院校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按照“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方式分考生类别组织进行。总体要求如下:

文化素质测试:按普高类、中职类考生分别组织进行。其中,对于应届普高类考生,原则上直接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中职类考生,由招生院校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课程标准》及高中教育阶段语文、数学、英语等基础科目知识等有关内容单独组织闭卷考试;往届普高类考生和同等学力考生,由招生院校参照中职类考生测试方式组织文化素质测试;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社会人员考生根据国家高职扩招有关规定免于文化素质测试。

职业技能测试。分面试和非面试两部分测试组成,两部分测试的成绩之和为职业技能测试总成绩。其中,采取笔试、机试或实践操作等客观方式考察考生职业技能(职业适应性)部分所占分值的比重不低于职业技能测试总成绩的 80%;采取面试等主观方式考察考生综合素质及基本情况的分值比重不高于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的 20%。具体测试按考生类别分别进行,中职类考生,按照对口升学有关要求结合招生院校及专业特色,组织对职业技能情况进行考察,有条件的院校或相关专业将进行实践操作测试;普高类考生和同等学力考生,主要对学生的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及有关基础知识内容等进行考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社会人员考生由招生院校组织进行职业技能考察或职业适应性考察。

十、高职单招考试时间安排在什么时候?

答:全省单招考试时间暂定于 2022年 3月 17日以后进行, 3月底前完成考试。如因疫情等原因调整考试时间,将另行通知。各招生院校具体考试时间,由学校结合实际自行研究确定,考生可在省教育考试院 2022年高职单招网上平台上查看各招生院校的考试时间。需要提醒考生的一点是,考生如选择 2所报考院校,注意要选择 2所考试时间不冲突的院校。

十一、对免试入学的具体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政策规定,在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的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中职在校生,应届毕业当年可保送至高职或本科专业就读;在校学习期间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可免试推荐到有关高职院校对口专业就读,由招生院校审核决定是否免试录取。

符合上述免试就读高职院校的考生可在高职单招期间向有关高职院校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免试入学相关手续。有关程序和方法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规定,已确认免试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其他招生方式录取。

十二、高职单招按照什么要求进行录取?

答:对于普高类、中职类及同等学力考生,依据考生“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综合成绩进行录取。其中,考生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比重不得低于 40%,具体比例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对于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社会人员考生,依据职业技能测试或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进行录取。为确保生源质量,有关招生院校可根据人才选拔要求,确定文化素质成绩或职业技能成绩的合格标准,对于文化素质或职业技能测试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

十三、单招录取的具体办法及有关程序有什么要求?

答:招生院校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考生的考试总成绩,分应届普高类考生、往届普高类和同等学力考生、中职类考生、社会人员考生等类别,严格按照单招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跨类别调节计划进行录取、不得超计划录取。对于报考两所高职院校的考生,按第一志愿、第二志愿顺序录取。录取基本程序如下:

1.单招考试结束后,招生院校按照各类别招生计划安排及考生报考情况,分别划定各类别考生的分专业(类)录取控制分数线(有关院校根据本校实际可划定合格线)。

2.经与考生有效沟通后确定各类别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在此过程中,对放弃录取资格或空缺的计划,按从高分到低分原则,从同一类别考生中依顺序递补录取考生。

3.对各类别录取分数线和拟录取考生名单等信息进行公示,拟录取名单须在学校官网上公示 5日,公示结束后不得对拟录取名单进行调整。

4.招生院校于 2022年 4月 15日前将拟录取名单等数据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由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特别提醒,从今年开始,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后,有关高职院校不得再进行替补录取。

5.省教育考试院于 2022年 4月 27日前完成全省高职单招录取工作。单招录取结束后,不再办理补录手续。录取结束后,各高职院校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不得提前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四、高职单招招录体育、艺术特长生有什么要求?

答:有体育运动队或艺术团招生需求的招生院校,经省教育厅批准可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经批准同意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高校参照国家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模式,制定本校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录取的具体办法,明确报考资格条件、体育或艺术专项测试办法、录取规则等内容。招生院校将组织对体育、艺术特长生考生进行专项测试,专项测试成绩作为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录取时依据专项测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有关招生院校特长生报考条件、专项测试办法、录取规则等将在学校单招章程中公布,有需求的考生可密切关注。

十五、高职单招录取的学生入校后有什么规定?

答:高职单招录取的学生不得参加本年度统一高考和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单招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学。特殊情况需转专业的,须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在本校当年单招专业范围内转换。其中社会人员考生须录取到指定专业,不得转到其他专业。考生入学后,各高职院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扩招后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厅函〔 2019〕 20号)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对社会人员考生按照相对集中全日制教学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在哪里登记

1、陕西省登记管理网登记入口:

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5、(一)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换届。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批准设立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变更、撤并或注销民办学校,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民办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学校所在地党组织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6、(二)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要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各地要将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作为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表彰奖励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

7、(三)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进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弘扬延安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

8、(四)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9、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办理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管辖权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现有民办学校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规定重新登记,过渡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前。

10、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程序由审批机关制定。依法制定民办学校的办学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实行照单监管。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11、(五)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12、(六)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通过合资、合办、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13、(七)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资产继续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的数额为原始出资额加上追加出资额,总额不得超过剩余的办学财产;还有剩余的,可以综合考虑出资者人力资本投入、办学效益、社会声誉等因素给予一定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清算(以划拨方式或公益用途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不列入清算范围),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民办学校退出时,应事先公告,经批准后有序退出,依法保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14、(八)建立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调整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各部门要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15、(九)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根据实际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省级财政继续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4亿元,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内涵发展。市区根据实际自主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使用,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6、(十)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各地、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教师培训、课程教材、科研成果、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民办中小学(含中职)和幼儿园享受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

17、(十一)探索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各地、各部门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办学特色鲜明、公益导向突出、办学行为规范的民办学校,奖励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鼓励民办学校设立学校发展基金会。

18、(十二)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伙食补贴、困难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全面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各地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19、(十三)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且不属于买卖或交换行为的,免费办理过户手续。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

20、(十四)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以非科教用地方式取得土地,登记为非营利性、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继续用于办学的,应变更用地性质。

21、(十五)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收费要严格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与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以及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抄送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非营利性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由各地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各级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违反教育收费政策规定,自立项目乱收费、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操纵收费、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

22、(十六)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区域产业发展需求,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幼儿园可依法依规自主、科学开展保育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根据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对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23、(十七)完善教师社保养老保障机制。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分类登记性质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社保缴费水平。落实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在我省民办学校就业的教职工,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条件的,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学校所在地落户。

24、(十八)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5、(十九)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形成决策、执行、监督有效运行的体制机制。董事(理事)会、监事会依据学校章程规定履行办学和管理的权利义务。董事(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为中共党员的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完善校长选聘机制,董事(理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依法保障校长独立行使职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工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6、(二十)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地要探索制订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管。

27、(二十一)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严格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制度,凡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证书,面向社会招生的均为非法办学,应依法予以查处。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规范办学的监督责任,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招生行为的监管;要按照以防为主、及时化解,依法打击、稳妥处置的原则,坚决防止民办教育机构非法集资。民办中小学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按审批计划招生,在校学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严禁违规考试,“掐尖”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到审批机关履行事后备案手续,加强监管。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28、(二十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

29、(二十三)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鼓励民办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积极创建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提升办学层次。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30、(二十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地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加强教学研究活动,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民办学校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交流制度,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交流任教、合理流动,交流任教期间可继续享受原有公办教师一定的待遇。

31、(二十五)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鼓励民办与民办、民办与公办学校开展区域间、校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建共享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

32、(二十六)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各地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省政府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物价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要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地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33、(二十七)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各地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34、(二十八)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对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督导和评估情况、受奖惩情况、信用记录等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开。要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35、(二十九)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支持民办教育协会等行业组织及其他教育中介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作用。民办教育行业组织要遵循市场规律和教育规律,努力提供高质量服务。

36、(1)、陕西省工商网上登记平台登陆入口:(2)、陕西省工商网上登记平台官网:(3)、陕西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最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4)、陕西不动产登记办法最新消息,陕西不动产登记中心条例暂行办法(5)、陕西公办小学按户籍登记为主原则录取新生

37、(三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大力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各地和学校先行先试,学习和借鉴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和学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38、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识,群策群力,切实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抓紧制订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配套措施。

三、国家专项计划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国家地方专项计划指的是地方高校定向招收实施区域的农村学生的专项计划。法律依据:《关于做好2021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一、招生高校与专业、实施区域及招生方式(一)实施高校与专业“高校专项计划”招生院校为教育部直属有关试点高校,招生学校及专业详见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地方专项计划”招生院校由广东省部分本科高校承担,招生专业以为广东省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支撑的理工类专业以及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农林、医学、师范等专业为主,招生学校及计划数详见附件1。省招生办公室将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在广东省实施“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高校及具体专业。(二)实施区域为落实教学司〔2021〕3号文“2021年专项计划的实施区域、报考条件、招录办法等相关政策保持不变”的工作要求,2021年,广东省实施“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范围仍为原中央苏区县、欠发达革命老区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及广东省原扶贫开发重点县。实施范围共30个县(市、区),具体实施范围县(市、区)见附件2。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的要求和实际,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城乡区域的划分标准,以及广东省最新行政区划,广东省将“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实施区域确定为上述实施范围内,除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即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及与之联接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之外的区域。其中,民族自治县全县纳入实施区域。具体实施区域区划名称见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三)招生方式“高校专项计划”的录取工作实行单独志愿、单独投档录取,录取时间原则上在本科批次前进行。录取考生高考成绩总分原则上不低于相关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地方专项计划”录取纳入本科批次进行,实行单独划线,平行志愿投档的录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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