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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琼斯)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9月15日在第十一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分享了他对数字人民币价值特征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他表示,数字人民币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具有价值特征。价值特征是理解数字人民币法律属性的基础,使其与实物人民币一样,具有物权属性,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并通过币串交付完成所有权转移,实现支付和结算的同步完成。
穆长春表示,数字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持有人可以自由地使用它进行财物交换、债务清偿等有价值交换的活动,体现其交换媒介的特征;同时,数字人民币的价值由国家赋予,具有最强的公信力。此外,加密算法等技术增强了数字人民币的不可重复花费、不可非法复制伪造、交易不可篡改及抗抵赖等特性,保障了币串作为数字人民币价值载体的可靠性、安全性。
“数字人民币具有价值特征,在法律上具有‘物’的属性,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穆长春说,数字人民币作为价值尺度与交换媒介的统一,决定其本身不具有“个性”,它所表现的价值以所表示的货币单位来计算。因此,用户使用数字人民币时,将根据其代表的价值实现财物交换,完成债务清偿。
穆长春表示,数字人民币是典型的消费物。消费物是指同一人不能因同一目的反复使用的物。数字人民币作为交换媒介,其流通性远远超过其他财产,一经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原所有人不可再使用。
货币遵循“占有即所有”规则,即任何占有货币的人都将被推定为货币的所有人。穆长春表示,数字人民币同实物货币一样,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数字人民币以币串体现价值,储存在用户在运营机构端开立的钱包内,并通过钱包进行支付结算。用户是钱包内数字人民币的所有人,通过对钱包的占有和控制实现对数字人民币所有权的公示。
数字人民币所有权转移则是以币串交付的方式完成的。穆长春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同样适用于作为特殊动产的数字人民币所有权变动。付款人为购买货物或劳务等原因使用数字人民币支付,通过向收款人转移数字人民币币串的占有完成交付,同步发生数字人民币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支付完成后,付款人失去对交付金额的数字人民币的占有和控制,收款人获得所有权,收付款双方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余额和币串信息同步发生变化。
穆长春还表示,数字人民币具有物权属性,与实物现金具有同样的法律性质,收付款人进行点对点支付和结算,同步完成货币价值从付款人向收款人的转移,实现支付即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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