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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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人数

我校2023年拟招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280人左右,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各院系招生名额为拟招生人数(含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具体以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为准。录取阶段学校和学院根据生源等情况可能对招生名额作适当调整。

二、招生方式

我校2023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包括“普通招考”、“硕博连读”、“直接攻博”、“申请-考核”四类。

“硕博连读”仅招收已获取我校2023年硕博连读生资格的在读硕士研究生。

“直接攻博”主要接收全国已获得2023年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一般在每年9-10月进行,具体见“2023年接收校内外优秀应届本科生免试攻读博士研究生工作办法”。

实行“申请-考核”选拔方式的院系或学科为心理学院、数学科学学院、物理系、化学系、资源环境与旅游学院、历史学院考古学,具体办法见研究生院网站公布的相应院系的实施细则(附件4—附件9)。心理学院、数学科学学院、物理系、化学系、资源环境与旅游学院、历史学院考古学2023年不再通过“普通招考”方式进行招生。

三、学习方式

学习方式均为“全日制”,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

四、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录取当年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

同等学力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获得学士学位六年或六年以上(即2017年8月31日之前获得学士学位);

(2)有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相当于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学术论文;

(3)已修完所报专业硕士学位课程及选修课程且成绩合格(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具成绩单)。

3.非学历教育(有硕士学位证,无毕业证)的专业学位人员或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在报名截止前(2022年12月15日)获硕士学位,否则按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在国(境)外获得的学位(学历)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往届生须在报名时提交认证证书、应届生须在录取当年入学报到时提交认证证书)。

5.现役军人报考,按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6.有两名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书面推荐。

7.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规定。

8.我校不允许研究生同时攻读两个(及以上)不同层次或相同层次的学位。

9.部分学院对2023年招收博士生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只招收“非定向就业考生”、“不招收同等学力考生”等)并试行“双导师”制招生,请考生仔细查看我校《202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的备注信息,避免错报,因错报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五、报名及交费

考生报考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具备报考条件者方可报考。考生须如实提交本人真实信息和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每位考生在报名系统中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不得兼报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和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重复报名者以系统中最后时间确认的一条信息为准。

1.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普通招考”和“硕博连读”考生报名和交费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9:00—2022年12月15日16:30。

网址: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

2.报名费200元/人,采取网上交费方式,不接受现场交费。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费支付,否则报考信息无效。报名费一经缴纳,无论考生是否参加考试,将不予退还。

3.准考证由考生在报名系统中自行打印,具体事宜见研究生院网站后期通知。

六、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初审和复审。

2023年,我校初审实行网上资格审查,所有成功交费的“普通招考”和“硕博连读”考生均须在网报规定时间内(2022年12月1日9:00—2022年12月15日16:30)按要求(见《首都师范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说明》)在报名系统中上传相关材料电子版。学校依据考生网上报名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等,组织专人对考生的学籍、学历、学位等情况进行审核。初审合格者,后期方可在报名系统中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

复审在复试时进行,具体要求见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有关后续通知。

七、入学考试

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

1.初试

科目:思想政治理论(已获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免试),外国语及两门业务课。

时间:2023年3月中下旬,具体时间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在研究生院网站另行通知。

地点:具体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2.复试

达到学校与院系复试分数线要求的考生可参加复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1)复试方式、比例:

我校采取差额复试,具体差额比例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生源情况在复试前确定。

(2)复试内容:

①考生复试材料综合评定;

②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

③外国语口语、听力测试;

④专业水平面试;

⑤部分院系加试;

⑥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3)复试提交材料:

“普通招考”考生须在复试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将以下材料提交至报考院系。

①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②最后学位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双证硕士必须提交最后学历证书复印件。

③在国(境)外获得的学位(学历)证书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

④《博士学位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以下简称《报名信息表》)。网报成功后自行下载打印并签字,报名信息经本人签字确认后,不能更改。报考类别选择“定向就业”的考生,《报名信息表》须有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签署的报考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

⑤两份专家推荐书。在报名系统中自行下载并请专家填写。专家须具备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

⑥硕士课程成绩单。成绩单由考生所在院校研究生培养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也可从本人档案管理部门复印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⑦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研究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均可,若提供复印件须将论著的版权页一同复印。

⑧硕士学位论文或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考生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生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⑨学生证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考生提交,复印本人信息页及注册章加盖页。

八、录取

1.录取工作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确定录取名单。

2.博士生学制为4年。

3.录取(报考)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类。“非定向就业”的考生人事档案须转入我校,户口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迁入我校,毕业时采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定向就业”的考生人事档案、户口均不迁入我校。考生录取时的“录取类别”即为报考时“报考类别”,原则上不得更改,请考生在报考时谨慎选择。

4.在录取前,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须与工作单位、首都师范大学签订三方协议;拟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考生须与首都师范大学签订双方协议。

5.体检在入学报到时进行,体检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处理。

九、学费标准和奖助方案

1.学费标准

我校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一般为10000元/生/年,按学制4年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前缴纳。2023年学费标准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2.奖助方案

奖助方案另见学校研究生院网站。

十、住宿

2023年,我校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均不安排住宿。

十一、其他

1.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均在网上公开发布。报名、初试成绩、初试分数线、复试安排、拟录取名单等均可在我校研究生院网页(http://grad.cnu.edu.cn)查询,请及时关注。

2.招生专业目录查询注意事项

①专业代码中含“Z”的专业为我校自主设立的二级学科专业,含“J”的专业为交叉学科专业;

②姓名后带有“*”的导师为兼职导师,兼职导师原则上不单独招生。

3.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

4.联系方式

(1)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网址:http://grad.cnu.edu.cn/

咨询电话:010-68902658,传真:010-68428574

办公地点:校本部主楼406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首都师范大学研招办

邮政编码:100048

(2)首都师范大学各博士生招生院(系)联系方式

序号

院系名称

联系人

电话

1

政法学院

李老师

010-68902681

2

心理学院

尉老师

010-68907359

3

马克思主义学院

臧老师

010-68901471

4

教育学院

刘老师

010-68901745

5

文学院、诗歌中心

方老师

010-68902306

6

历史学院

宋老师

010-68902154

7

音乐学院

钟老师

010-68902382

8

美术学院

英老师

010-68903500

9

外国语学院

关老师

010-68901969

10

数学科学学院

张老师

010-68902352

11

物理系

尹老师

010-68902348

12

化学系

牛老师

010-68903040

13

生命科学学院

唐老师

010-68902384

14

资源环境与旅游学院

李老师

010-68903396

15

中国书法文化研究院

金老师

010-68902937

5.招生简章内容如有变化以我校研究生院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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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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