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灸推拿考研,针灸推拿考研科目
一、基本案情
叶某与徐某刚系夫妻关系。叶某于2013年10月10日经工商注册成立x区骨脊康养生堂(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保健按摩服务(不含治疗)。2019年5月29日,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门面玻璃上打着“针灸、推拿、拔罐、刮痧、敷贴,专针各类疑难杂症;
中医针灸特色诊疗简介,徐某刚,针灸科医师,从事针灸推拿工作20余年,治愈各种病人过万余次,主治:久治不愈的腰椎间盘突出、颈椎间盘突出、骨质增生、高低血压”等疾病的医疗宣传。
有3名中年女士正在按摩床上接受治疗,地上纸箱装有待使用未开封的针灸针,柜台、柜内和相关位置摆放有开展诊疗活动使用过的针灸针和相关医疗器械等物品,墙壁上张贴有各种理疗项目收费表和医疗宣传内容。
2019年6月3日,被告立案查处。经负责人批准后,被告先后于2019年5月29日、6月6日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对针灸针、名片等物品异地登记保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因原告经营者叶某涉嫌妨碍公务,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告认定,原告从2015年11月至2019年5月29日,在x市x区璧城街道东林大道31号附14号,开展针刺等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于2019年7月31日、8月6日作出璧卫医罚告〔2019〕2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给原告,告知了拟对其做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原告于2019年8月9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被告于2019年8月11日作出《不予听证告知书》,以x区骨脊康养生堂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听证,并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2019年8月22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给原告。原告收到后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二、原告观点
被告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主要理由为:首先,原告并未对外开展被告所称的2015年11月左右为1名右手臂外伤患者和2017年6月至7月为1名颈椎病患者进行过针灸针刺等诊疗活动,被告调查事实不清。其次,原告场地内张贴的广告,仅是一种宣传手段,并不能证明原告从2015年11月至2019年5月29日期间进行了针刺诊疗活动。
再次,被告没收的大量物品是原告的正常生活用品,并非被告所称的从事非法诊疗活动的物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最后,被告在执法过程中,未出示执法证件,扣押物品时未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对于原告的两次听证要求均不予受理,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三、被告观点
原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2015年11月至2019年5月开展诊疗活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针对原告的违法事实,被告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该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被告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向原告告知和出示了执法证件,扣押物品时也向其出具了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诉称不实;
因原告提出的听证申请不符合申请听证的规定,被告不予听证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告知原告相关权利,依法送达相关文书,程序合法。
四、庭审意见
本案中,原告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开展了针刺等诊疗活动。被告x卫健委对涉案登记保存的部分物品予以没收,并给予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x区骨脊康养生堂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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